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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5-20 10:1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分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5篇

【篇1】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合同编号:号

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方:

签订时期:年 月 日

施 工 协 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b5E2RGbCAP

第一条工程简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简况: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工程地点:.

3.劳务承包形式:一次结构扩大劳务

4.扩大劳务包含内容及工作范围:

4.1基础跟基挖槽、清土、钎探、基础所有地砌筑工程

【篇2】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劳务分包的相关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

由于法律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可以不经得发包人或总包人的同意直接签订,而转包合同与不经得发包人或总包人同意签订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属于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劳务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劳务合同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及专业分包等合同的从合同,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双方当事人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也就是说,专业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主要表现为“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相应管理费,主要表现为“包清工”这是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需经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实践中,为了明确劳务分包的性质,当事人可在合同的上方用粗线框出一个小方框,框内注明:本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永远不是工程分包。)

三、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1种;
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资质,其不同的资质条件分为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指向不同。劳务分包主要表现“包清工”,专业分包主要表现为“包工包料”。

【篇3】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1.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20

2.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1∽38

编号:

(填写全称)工程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提示:签订地点必须统一填写我方法人所在地)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提示: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工程特性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红色字为提示性内容,应在使用时删除)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
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

工程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且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乙方名称及公章印鉴必须与提交的相关证照相符)

为加快项目工程施工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资质、注册情况及纳税身份情况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办企业统一使用加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1.2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1.3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提示:以上三项内容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并将上述证书复印加盖公章后作为合同组成部份)

1.4准入证号及年检记录:

(提示:根据股份公司要求,应选择在我方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人)

1.5乙方为:纳税人。

(提示:填写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分包工程名称:;

(提示:必须表述准确)

2.2分包工程地点:;

(提示:必须表述明确具体)

2.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提示:工程清单的表述必须规范、详细,防止漏项,同时工程清单中必须列明对应单价)

2.4分包工程数量:(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核、监理和业主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乙方承诺: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索赔。

2.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汇现金元(大写:人民币)到甲方账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经本项目业主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月内退还乙方(不计息)。

【注: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约定】

第三条分包合同价款

3.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3.2分项单价: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提示:合同单价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项目价格,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在准备开工的项目还未得到业主批复单价的情况下,为保证及时开工、有理有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业主最终批复价格下浮百分比确定分包单价。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工期和质量也可根据不同进度和质量情况采用等级价格)

(提示:若采用固定总价分包的,该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合同工期4.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4.2合同开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

(单项)阶段性工期:项目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请酌情添加)

(提示:若开竣工日期未定,修改为开竣工日期以业主要求日期为准)

4.3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4.4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4.5为保证工期,乙方须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中所列项目组织机械进场,并于 年月日前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

(提示:临时使用机械可不做强制时限要求)

4.6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4.7因政府、业主、甲方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或停工、窝工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4.8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超过28天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后3日内退场完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提示:签订合同时,以上三条的字体须加黑加粗,以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

第五条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5.1.1《质量验收标准》;

5.1.2

(提示:依总包合同约定予以说明,必须与总包合同一致或标准高于总包合同)

5.2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1乙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5.2.2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3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每道工序经甲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
施工现场发生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下发暂停施工令。甲方、现场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2.4甲方及上级部门对乙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乙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复查。

5.2.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2.6乙方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7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月,保修期为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

(提示:应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

第六条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6.1材料供应:

详见附件四《甲方提供材料清单》。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提示:材料名称、规格、额定损耗率,包括水电费等,可按实际情况将加工材料及价格列表说明,如无甲供料应在此条款注明。另外,如总包合同业主对甲供材料的发票有特殊要求,此处应与总包约定一致)

,身份证号: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如需变更领用人,则需将乙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等资料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6.1.3乙方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料库或料场,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

(2)混凝土(3)水泥(4)砂石料(5)其他材料的损耗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损耗率执行。

(提示:可在此明确具体的甲供主要材料损耗率标准)

6.1.5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且乙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堆码、遮盖,费用由乙方承担,保管、堆码、遮盖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所有乙方领用的甲方材料发生的二次及多次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转运费用。

6.2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6.2.1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甲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6.2.3

(提示: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列明折旧的相关规定)

6.3试验检测

甲方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应在甲方工地试验室进行试验和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双方签认的试验检测数量依以下项目和单价在每次对乙方结算时予以扣除。甲方工地试验室不能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在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示:列表说明甲方工地试验室可以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

7.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7.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7.1.4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7.1.6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7.1.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7.1.9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
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
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提示:签订合同时,本条应加黑加粗,以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

7.2.乙方:

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提示: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凭证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8.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2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8.3乙方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应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乙方授权委托人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8.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风险费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建筑施工人员(含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雇员)团体意外险以甲方的名义投保,乙方承担元的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8.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8.6需要爆破作业的,乙方应遵守经甲方和监理审批的爆破作业方案,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并对在建工程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作业引发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8.7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8.8乙方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9.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身份证号:,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9.3甲乙双方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9.4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10.2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10.3本工程实行按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不含增值税单价(扣除甲供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

(提示:结算方式分月/季/次,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0.4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作为劳动竞赛奖,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作为安全风险金,同时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应扣款项。

(提示:本条建议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总包合同无约定的可删除本条内容)

劳动竞赛奖按照每(同结算周期)评比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奖励,余额不予返还。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10.5甲方在每月结算时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项账户,合同终止后,除甲方代为拨付的民工工资以外,其余无息退回乙方。

10.6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

10.7在当期结算时,扣除劳动竞赛奖、安全风险金、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项目后,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并按照%作为应予支付的当期工程款项,剩余%工程结算款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业主对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有要求或约定的,乙方应予以执行。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

(提示:乙方收款账户名称需与签订合同乙方名称保持一致)

10.8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10.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时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

第十一条税务

1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依法纳税。

11.2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正规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11.3乙方负责缴纳的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二条变更

12.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2.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3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院及业主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
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2.4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5乙方不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甲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1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3.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3.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3.4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及移交

1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五条质量保修

1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业主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

15.2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工程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违约金;
因工期延误不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元/天,停工???日(含???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6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6.2.7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

16.2.8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金???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6.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约定本项)

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17.1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

17.2当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进行合同解除后的计量、付款和结清: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

18.1乙方对甲方负责,承认并严格按照业主、监理、甲方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文明施工等标准执行,在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18.2临时工程

18.2.2乙方应根据施工需要办理通过第三方道路的通行权,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需要甲方协调时,甲方应积极协助。

18.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碴、临建工程权属归于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处置。

18.4因征地、拆迁、监理(含业主)指令、地方干扰、工艺中断、图纸滞后、材料供应、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项承包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另行索赔。

18.5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8.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类似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8.7乙方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甲方,乙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按业主批复(工期顺延、停工费用)给乙方补偿。

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8乙方在撤场前,由乙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应全部付清,并向甲方提供相应凭证。如未付清,在相关方找到甲方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用乙方预留款代付。

乙方撤离现场时,应运出自带小型机具并清除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8.9鉴定。甲乙双方对乙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予以鉴定,甲乙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用。但鉴定机构的选定必须与我方联系紧密)

18.10乙方下属劳务人员因工资问题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会同当地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劳务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定乙方的欠薪金额并予以代付,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代付金额,并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同时,乙方应按拖欠工资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①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②按照争议标的提交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诉讼;

③提交我方(根据我方的合同主体地位确定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选择仲裁的,应优先选择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铁路项目或法律规定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纠纷必须选择成都的铁路运输法院;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必须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20.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0.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提示: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十一条审计

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对应调整。

(提示: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该条款)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22.1甲乙双方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2.2中标通知书;

22.3乙方投标书;

22.4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22.5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22.6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22.7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2.8本项目施工工期、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

22.9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22.10甲乙双方会议纪要;

22.11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附则

23.1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原件由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甲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23.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3.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23.4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其因本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未经本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让,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

23.5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方,对本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已充分判断,乙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3.6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

23.7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3.8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份。本合同副本份数,甲乙双方各执份。

附件一:《工程数量清单》;

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

附件三:《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表》;

附件四:《甲方提供材料清单》。

编号:

(填写全称)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提示: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提示性用语应在使用时删除)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
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且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乙方名称及公章印鉴必须与提交的相关证照相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资质、注册情况及纳税身份情况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办企业统一使用加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1.2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1.3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提示:以上三项内容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并将上述证书复印加盖公章后作为合同组成部份)

1.4准入证号及年检记录:

(提示:根据股份公司要求,应选择在我方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人)

1.5乙方为:纳税人。

(提示:填写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劳务作业地点:;

(提示:必须注明确切施工地点或施工里程)

2.3劳务分包内容:。

(提示:应将实际作业内容详细列明)

第三条分包工作期限

3.1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3.2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提示:合同签订时,开工日期不好确定的,可采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的方式进行约定)

3.3甲方应根据发包人(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下达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3.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发包人(业主)、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第四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4.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身份证号:,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合同价款等相关事宜。

4.3甲乙双方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4.4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总价: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5.2合同单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第六条计量、结算与支付

6.1计量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约定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量,乙方在每次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提示:计量方式可分月、季、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做法填写)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单项内容、计量规则和施工内容签认单等,编制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须包含计算过程和施工内容签认单),上报甲方复核;
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量计算书后14日内完成复核,由双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6.2结算

日内对乙方所报的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给乙方。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2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实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结果即视为被乙方确认,并作为当期最终计量结果和结算依据。

7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28

(提示:具体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6.3支付

(提示:是否设预付款,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款提倡不设预付款)

“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和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付款方式)

???%(预留当期结算金额%的质量保证金、%的安全风险金、%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月内付至%,甲方项目整体竣工后月内付至%,甲方项目通过业主审计后月内付至%。

(提示:保证金的种类、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
安全风险金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但不得低于1%;
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业主、政府、第三方审计)

6.3.5乙方委托甲方代付劳务人员工资时,乙方应每月及时提供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内容应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资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经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凭证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6.3.6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材料供应

,详见附件二《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日以前向甲方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料库或料场,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乙方指定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乙方领料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2)混凝土(3)水泥(4)砂石料(5)其他材料的损耗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损耗率执行。

(提示:可在此明确具体的甲供主要材料损耗率标准)

7.1.4挖基开挖出的土石方权属归于甲方,乙方必须配合将其运至甲方指定位置。

(提示:若合同中不涉及土石方开挖的,可删除本条)

7.1.5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且乙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堆码、遮盖,费用由乙方承担,保管、堆码、遮盖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所有乙方领用的甲方材料发生的二次及多次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转运费用。

(提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约定。)

7.2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

7.2.1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三《甲方供应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的应予以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

为本工程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领用人,负责领用、签认及退还工作。

7.2.4

7.2.5乙方小型机械进场后、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械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进场的机械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7.2.6

(提示: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列明折旧的相关规定)

7.3乙方不得倒卖工地材料,不得将甲供材料和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范围。

第八条临时设施

8.1本工程的临时设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和合同条款特别说明外,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8.2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乙方临时设施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并经双方签认。

8.3乙方同意:若乙方中途退场,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8.2条的临时设施成本估价和已完成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旧后转让给甲方;
单独计量或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无偿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提示: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适用本条)

第九条质量要求

9.1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提示:应按劳务作业的具体内容,约定具体施工规范、评定验收标准等,不能用“按…要求”替代。同时,应根据铁路、公路、市政等不同项目工程,约定相应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9.2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9.3在施工中甲方根据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在业主组织的验收过程中及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瑕疵及缺陷,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进行返工消除缺陷,并自行承担有关返工消除缺陷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组织进场返工消除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返工消除缺陷,产生的返工消除缺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费用结算无需乙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扣除。

9.4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10.1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0.2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10.3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该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款中扣除。

10.5乙方应根据要求设置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10.6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10.7在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0.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的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乙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甲方和监理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或甲方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0.9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10.10乙方自行承担政府部门按规定收取的一切费用。

10.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2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1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1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11.4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1.5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11.6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11.7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1.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1.9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1.10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的计价款中扣除。

11.11根据发包人(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1.12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3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11.14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11.15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11.16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2.1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配合日常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进行复检并办理签认手续。

12.2自行解决分包内容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12.3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12.4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并接受甲方的监管。及时、足额为其劳务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办理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费用。

12.5按工程规范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进场。确保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上述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12.6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劳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确保劳务人员的年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12.7按合同约定及施工计划需要,组织自备小型机械准时进场,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械。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2.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村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执法部门的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12.9按照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保卫。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10配合甲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上道工序完成后,未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及时通知甲方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12.11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保密。不得使用甲方企业名称、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或其他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他人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乙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履行;
乙方发生的侵权行为,亦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12.12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处罚。

12.1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应税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12.14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12.15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16遵照甲方各项管理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遵照甲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规定,加强相应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2.17乙方应当安排其班组长在班组成立时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并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乙方班组长与甲方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及向甲方出具的《安全质量承诺书》中的义务、责任和承诺,视为乙方的义务、责任和承诺,对乙方产生效力。

{提示:建立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层建设全面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中铁股份安全【2016】65号)}

12.18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因乙方原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及桥梁的,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19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2.20当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将人员和相关机具、临时设施等撤离劳务作业现场。超过天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应对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21乙方须配合甲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等的各项检查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细目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事项。

第十三条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13.1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且通过业主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由乙方另行补足或由甲方在其合同价款中扣除。

(提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一般为5%~10%,最低不得低于业主对我方的要求,绝对值不小于1万元。单价合同可以估算缴纳保证金额。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金或履约保函)

13.2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
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

(提示:质保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5-10%,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不得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比例)

13.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现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乙方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该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如果乙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价款中扣除。

(提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最低不得低于发包人对我方的要求。单价合同可以估算缴纳保证金额)

第十四条变更

14.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4.2施工中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3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方及业主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依据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进行计价;
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保险

15.1乙方必须为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报甲方备案。合同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用。

15.2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协助;
若因乙方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5.3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若乙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5.4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若因乙方对资料、文件或证明保管不善导致延误或失去保险理赔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6.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6.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因工期延误不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17.2.2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17.2.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17.2.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据实计算。

17.2.5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担违约金???元/天,停工???日(含???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6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7.2.7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

17.2.8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金???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7.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其它违约情形: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约定本项)

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补充约定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18.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18.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①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②按照争议标的提交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诉讼;

③提交我方(根据我方的合同主体地位确定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选择仲裁的,应优先选择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铁路项目或法律规定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纠纷必须选择成都的铁路运输法院;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必须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0.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0.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提示: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十一条审计

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对应调整。

(提示: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该条款)

第二十二条附则

22.1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原件由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甲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2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2.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22.4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终止。

22.5本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22.6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劳务分包方,对本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已充分判断,乙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2.7本合同中涉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乙方必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承担责任。

22.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甲方所编制的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工艺、安全、环境、进度等方面的书面通知和文件要求;

(4)双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

(5)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6)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

22.9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

23.1乙方承诺:乙方及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他娱乐性消费;
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骗取工程款。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23.2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提示:第23.1条、23.2条的内容,各单位可以另行签订廉洁协议)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附件三《甲方供应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

附件四《乙方投入小型机械一览表》

附件五《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六乙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附件七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附件

(提示:建议可将授权委托书、代付工资委托书、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明细单等也作为附件)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篇4】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城二路及弘业一路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作为甲乙双方的合约文件。

一、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锦城二路(尚稷路-尚苑路)及弘业一路(锦城二路—草滩九路)

二、承包方式

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与其他专业工种的配合;

包所需的工具、零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振动棒、平板震动器、磨光机、刮尺、铁板、扳手、铁锤、斗车、铁锹、扫帚及养护用水管、雨衣雨鞋雨天施工防护用品、施工照明灯具电线等);
混凝土输送设备除外。

甲方需乙方完成合同外内容时,必须由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可进行施工(现场施工员指令无效),否则甲方不予承认乙方所完成工程量,另合同内单价不因任何原因,均不予调增,单价为包干价(含人工、燃料动力费涨幅风险),合同外需定价内容需由公司总经理批复,否则甲方一律不予承认。

项目部有权按照乙方人数随时分配、调整工程范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分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增加费用等。

结算说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编制有详细计算过程的结算书,若乙方不按要求编制,甲方有权退回乙方报送结算书直至合格为止。

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所有施工所需材料卸车、保管、施工现场范围内搬运,完成以上工程内容所需的小型机械(如打夯机、振动棒及钢筋弯拉下料等);

以上所有工程完工后的成品保护。

四、合同单价

综合单价包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内容所需要的人工、小型机械及辅助材料等,详见附件一:锦城二路(尚稷路-尚苑路)及弘业一路(锦城二路—草滩九路)工程清包工结算单。

五、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内容,结算价款即为包干单价乘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单,乙方要求结算部分不得留有需收尾的工作。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纸,最终以现场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

乙方进场后按每月进度及完成工程量支付,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付已完工程款的65%;
工程完工初验后付至85%;
办理全部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乙方全部工作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如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则乙方应无条件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请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后支付乙方余款。

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附表:工程量完成数量表),报甲方有关部门签字确认。甲方根据乙方进度款申请审核,并支付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时扣除该节点工人生活费借支、办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胸卡、出入证、平安卡等)、甲供材料、违约索赔、代工费、生活水电费等各款项(对违约索赔单拒不签字者,即视作违约索赔生效)。

乙方在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时,必须同时提供工人工资表交公司财务部,工资表必须由工人签字按手印,如乙方工资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按照应付进度款按比例发放工人工资。

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的误工,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其它用工,否则甲方不支付费用。如项目部另行安排的计时工按 110元/工日(每工日按9小时计,不分大小工)。如乙方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对乙方的工作量作出调整,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的索赔。

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自行承担。如甲方垫付,在结算时扣除。

六、工程质量

乙方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国家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乙方所承担的分项工程,由甲方施工人员申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以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返工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而被开除退场,一律不予结算,所做工程量人工费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赔偿。

对结构缺陷修补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复。

若乙方在工程质量上达不到本项工程的各项施工技术规范/技术规格说明书要求的质量/技术要求,并且经返工或修改仍无法达到有关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减少乙方的施工范围工作内容或终止分包合同,所有返工或甲方委托修改施工发生的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要加强对工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提高工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七、工程工期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总体进度安排,如根据进度需要加班时必须加班工作,需要加人时必须加人,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的工作内容。

若乙方拖延工期,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不按甲方要求作业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乙方劳动力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增加劳务队伍或更换劳务队伍。乙方应积极配合其它作业班组的工作。

八、施工安全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一切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知识教育,按甲方要求使用“三宝”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对工地出现的偷盗、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九、文明施工

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工完场清:乙方所用的材料不准在外架上堆放,完工后清理所有与乙方施工有关的材料,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理或清理不到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清理,所发生费用加15%管理费在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现场零乱,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派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不管乙方现场代表是否签字认可,甲方均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十、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劳务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方正常有序施工。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总、月、周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负责工程现场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按时提供图纸及设计变更,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时,甲方应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与工程发包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项目部有权按照乙方人数随时分配、调整工程范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分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增加费用等。

9、在施工过程中,除工程量变更外,乙方不得另外要求增加费,例如提出若不增加费用将停工或指使工人堵路等行为。

十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向甲方负责,服从甲方管理,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若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技术不熟练等原因造成的亏损,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监理、业主代表对质量、进度、安全等全方位的管理,各项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实施,为确定各项工作的管理质量和力度,如因乙方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规定等非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所有损失甲方自行在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进场施工时,需提交“建筑工人花名册”、进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近照各两份,并提供工人有效身份证逐一查验。乙方施工人员年龄须在18至55岁之间,严禁患有高血压等不宜进行工程施工的疾病患者入职工地,花名册上要有工人本人亲笔签字及按手印。乙方中途增减工人,应立即向甲方提供人员变更花名册,否则未办相关手续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拒付工资。

乙方提供统一的安全帽,沟槽管道施工时必须佩带安全帽。

如乙方违约或中途退场,不管何种原因中途退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退场费用及补偿,对所完成工作量按50%的结算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另50%作为违约索赔处理。未完成的零星工作量,在乙方工程款中按本项人工单价的双倍扣除。

乙方进入工地绝对不准打架、斗殴,否则甲方有权对打架、斗殴双方各处以不少于10000元的违约索赔;
乙方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任何理由而停工、拉闸断电、围堵道路、建设单位、政府机关等场所,若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将予以不少于10000元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甲方所提供乙方使用的大型机械,如不是正常使用的损坏,而是乙方人为损坏,维修费用加15%管理费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如乙方现场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1000~10000元/次的违约索赔。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完成的工作量按50%结算。

乙方材料进场及材料堆放应服甲方的安排,不得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甲方及其它分包的任何物料。对甲方所供材料,乙方应限额领用妥善保管,节约使用,甲方定期对乙方所用材料进行核算(加定额损耗),超出部分加15%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负责对自身所有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而不另外发生费用。

竣工交付及其他工序完成后,发现本分包工程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及时派人修改、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乙方修改、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国家工程验收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完成修改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双倍标准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不得让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不得在生活区留宿家属及无关人员,绝对不能入住小孩。否则一经发现,对乙方每留宿一人一天(或一人一次)违约索赔100元/次至1000元/次。

十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完成约定的全部内容、结清工程价款、质保期满之日终止;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
日期:

【篇5】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GF-2003-0214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8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安徽劳动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合肥新城亿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D334114261

发证机关: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悦隽九里

工程地点:
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育才路与朝阳路交口

分包范围:
长丰CF201802地块(1#-3#、5#-13#、15#-20#、20#-1、配电房、地库工程)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焊接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模板作业、水暖电作业等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18年 年 5 月 20 日结束工作日期:
2020 年 2 月 28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649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优等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按省市相关规范执行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七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一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施继兵 ,职务:
项目经理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王运 ,职务:劳务项目负责人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满足施工要求 。

(2)在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

(5)在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现场交验,劳务分包人保护 ;

(6)在 2018 年 6 月 20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活动板房及水电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分包人使用期间由分包人负责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3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自有员工意外伤害险 。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自行投保 。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15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
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
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 (3) 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和税金);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和税金),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和税金),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暂定:
/ 元。大写:
/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钢筋工38元/㎡木工46元/㎡ ,脚手架工65元/㎡,泥工62元/㎡ ,水电安装43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 年 / 月 / 日,支付 /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 年 / 月 / 日,支付 / 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按月支付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19.4该工程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由工程分包人为工程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该工程项目选用

一:(×)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1(√)3%增值税专用发票、2(×)3%增值税普通发票。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
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劳务总额的1%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34、补充条款

如出现工伤及劳务纠纷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有抵触的,概以补充合同为准。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现场办公室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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