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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2-05-18 22:06:1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3篇

第一篇: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6]94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府办〔2016〕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海口”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海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琼府结合(〔2015〕97号)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六届七次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覆盖,市、区、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的目标。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省委和市委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事务能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政府、区政府及涉法事务较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已基本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建立了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规范,并形成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顾问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防范了政府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但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建立;
有的单位尽管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法律顾问能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
有的单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顾而不问,问而不用,用而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有的单位注重法律顾问的事后补救而忽视事前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致使违法行政仍有发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进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助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确保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全市三级政府机关的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正当性,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大南海开发区域中心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

第二篇: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5〕29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并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推进我市新一轮发展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建立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建立边界清晰的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界定各部门职责边界,形成体系科学、内容完整的责任清单体系,明确法定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相应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制度。[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应清必清的原则,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相应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逐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投资建设项目领域可先行试点负面清单管理,实行涉企行政收费清单制度,推行投资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过程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杜绝暗箱操作,缩短审批时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坚持放管并重,安排好权力对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组织运行“三证合一”登记业务系统,推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市编委办、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5.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建立方便企业和市民办事、透明、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工作模式,明确具体工作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推进市、县(市)区政府办事流程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共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6.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围绕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明确责任、目标。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7.加强政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移动终端等载体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政府部门与广大群众的交流互动。创新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全面提升公共服务中心“一站式”政务服务功能,建设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审批平台。围绕群众需求,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逐步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公共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8.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省政府统筹推进省内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制度,推动落实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制度化。[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9.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辽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10.强化决策事项的论证和审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降低决策的风险性。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害人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专家和专业机构意见;
对风险高的决策事项,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进行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政府讨论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完善重大决策实施后跟踪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要跟踪重大决策进展情况,关注群众及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系统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保障行政决策偏差得到及时纠正。[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对决策责

第三篇: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马艺榕

【摘 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有一些问题还有待讨论。在认识上,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定位、捋清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关系;
在制度设计上,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职责、权利义务,建立各级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律顾问组成的多元化、体系化、制度化。此外,还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配套机制,如遴选机制、考核机制、责任机制、保障体制。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34)012

【总页数】5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

制度研究

所谓“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常是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由政府聘请的法律专家、学者、相关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相关事务,为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行政作出规定,并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制度方向,“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开始驶入正常轨道。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不高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不高体现在:法律顾问在政府工作中不受重视,发挥的作用有限,缺乏较高层级的制度保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实践中对法律顾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这种故步自封的现象极不利于法治政府的成长。从域外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看出,大力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2]。以美国为例,政府法律顾问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顾问的人事任命要经过较高级别的严格程序,其中总顾问作为部门法律顾问的最高职位需要由总统直接提名,再通过参议院表决予以任命;
二是法律顾问的工作直接向部门首长负责,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同时对部门内的其他官员提供业务工作上的法律指导;
三是法律顾问直接受联邦司法部领导,与部门领导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完善而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在制度起点上一定要将其置于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政府法律顾问能否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的影响,提高其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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