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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时间:2022-05-20 08:05:01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6篇

【篇一】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产权交易机构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竞价方案》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

【篇二】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 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挂牌转让;
(二) 拍卖转让;

(三) 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 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
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其受托会员。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四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北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实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一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北交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北交所有权终结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北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
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
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八)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九)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及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样例: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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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981(原编号:SW1410BJ00062) 

转让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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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北京市化工轻工贸易中心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房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4-07-31 

资产评估值

214.630000(万元) 

转让底价

214.63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4-10-27 

挂牌截止日期

2014-11-21 





坐落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朝国05字第002005号 

目前用途

住宅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61.15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京化贸办字【2013】01号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应提交承诺函,内容如下: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同意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3、同意自行办理标的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配合);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照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手续的,不追索转让方任何经济利益。 





交纳金额

43.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14-11-21 17:00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最终受让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处置方法

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 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是对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2号楼8门301号房产现状进行整体转让, 该房产位于其所属建筑的第三层(共六层)。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物的质量、新旧程度等问题,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

2、本项目标的资产可在挂牌期间的工作日(每日9:00-16:00)提供预展,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预展需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温先生,联系电话:139********。

3、本项目标的资产处于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关系,不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要求。

5、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
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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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机构名称

00000  无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北交所所属部门

市属单位业务一部  

北交所联系人

党红超 

北交所联系电话

66295780 

【篇三】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离婚法律意见书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篇四】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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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时间:2010-09-19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
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
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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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
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
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
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
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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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
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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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由较大差异,但是其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及有关材料清单。(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在产权交易和融资交易领域提供咨询、策划、经纪和顾问服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和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以及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延伸会员。同时是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批中央企业全要素综合服务特约服务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2008-2013连续六年十佳会员、2012-2013连续两年全要素综合服务奖。
经营业务范围:
经过五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大核心业务。
(一)产权交易经纪:1.交易统筹顾问服务;
2.资产招商顾问服务;
3.挂牌交易代理服务;
4.摘牌咨询代理服务:
(二)投融并购顾问: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2.并购财务顾问服务;
3.商业与财务尽职调查服务;
4.财务预测与估值分析服务;
5.商业计划书编制服务:(三)产业投资咨询:1.投资可行性研究服务;
2.投资机会咨询服务;
3.投资风险评估服务:


【篇六】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18:13【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北交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北交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北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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