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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7篇

时间:2023-04-30 16:20:03 浏览量:

篇一: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单位)党政领导日常工作沟通制度

  为保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有效落实《三个意见》的要求,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客观、科学决策,特制订校长、书记加强日常工作沟通机制如下:

  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长、书记将每周一定为校长、书记日常工作沟通日。遇有重要问题或者紧急情况,及时、随时加强沟通。

  二、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周的主要工作计划和上周各项计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各位中层干部完成工作的情况及其工作能力进行评价;

  (三)对干部履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初步“会诊”;

  (四)就每周五的行政例会、理论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学习、党员活动等内容进行事先沟通;

  (五)对于计划安排的工作、准备开展的活动、突发的事件或者临时性工作,进行初步的讨论,提出各自的意见;

  (六)对于岗位人员的调整、新政策、新方案的制定,初步交换意见;

  (七)共同研究干部、党员、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八)共同研究学校文化建设的思路;

  (九)涉及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事先沟通的事项。

  三、通过交换意见,开阔工作思路,思维互补,取长补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规范学校一般事项的决策。分工合作,共同加强对班子的领导,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单位:×××××××××

  时间:×××××××××

篇二: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单位定期谈心谈话制度规定

  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群关系,增进党组织的团结和谐,制订本制度。

  一、机关党委结合召开民zhu生活会、开展民zhu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三、谈心对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领子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

  四、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每位党员每年主动发起谈心不少于X人次。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活动,每月与党员、群众谈心不少于X次,每年与分管科室以及联系点支部的党员、群众普遍谈心不少于X次。

  六、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篇三: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XX戏剧职业学院

  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根据《XX戏剧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XX戏剧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党委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任,加强团结。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

  二、明确职责

  (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

  (二)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认真履行《高等教育法》和学院《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3)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定期沟通

  (一)会前沟通。党委会议上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充分酝酿、充分沟通。

  (二)沟通时间。书记和院长一般应每周五下午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和院长随时沟通。

  四。通内容

  涉及党委、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范围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党建重要事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等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

  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对问题提出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五、工作要求

  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任,加强团结。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篇四: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企业党政主要领导

  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

  坚持企业党政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做好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工作,有利于统一思想、行动一致地落实各项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重大问题的主要内容。

  详见公司第四次党代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第六条。

  二、本制度所指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公司、基层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和经理。

  三、沟通的主要形式。

  1、在重大问题的计划酝酿中,党政主要领导可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为决策提供详实资料。

  2、重大问题在提交讨论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通过碰头、个别商量的方法,统一思想,取得共识。

  3、如遇有对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存在不同看法产生分歧时,可按照《关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具体条款执行。

  ..

篇五: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学院党政领导经常性沟通机制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建立健全学院党政领导经常性沟通制度,依据《××关于建立学校党政领导经常性沟通机制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常沟通的目的通过学院领导班子经常沟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完善学院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增进班子团结,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经常沟通的范围

  经常沟通的范围主要包括: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的经常沟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与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常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之间的经常沟通。

  三、经常沟通的内容

  经常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认识的沟通、工作理念的沟通、工作思路的沟通、工作方法的沟通、具体工作开展情况的沟通、重要决策前的沟通,以及各类动态信息的沟通等。

  四、经常沟通的机制

  (一)党政联席会、党委会和院务会会议前沟通机制

  学院党委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务会等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会议有关科级领导干部变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副院长的意见。党委会有关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员发展等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副院长的意见。院务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之间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沟通机制

  学院领导班子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深入开展谈心谈话,领导班子要作出专门安排,要安排充足时间,认真开展谈心谈话,真正谈透问题、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打好基础。谈心谈话要做到“四必谈”,其中,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必谈,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相互之间必谈。

  (三)领导班子务虚会沟通机制

  学院党委要健全领导班子务虚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务虚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委对院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顶层设计,统筹改革创新,研究和解决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务虚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

  一次,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要建立务虚会议题设置和预告制度,领导班子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统一认识、达成共识。

  (四)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沟通机制

  学院领导班子要坚持工作碰头会制度,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五,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领导班子沟通学院近期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协调需要解决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学院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安排等。

  (五)党政主要领导谈心沟通机制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建立经常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开展正式谈心,每个学期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内容主要围绕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互相提出意见和建议,广泛而深入地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促进党政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建立不定期沟通机制,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在重大决策前先充分协商,在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后,再征求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谈心沟通机制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发扬民主,建立经常与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谈心制度,每年至少1次。要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及

  党委委员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要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就自己工作开展情况及想法主动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与沟通。

  (七)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沟通机制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管该项工作的班子成员要主动与工作相关的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协调。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对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班子成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进行报告和请示。

  五、经常沟通的落实

  (一)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政领导经常沟通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分工与合作、信任与监督、个体与整体等关系,形成党政齐心合力的良好局面。

  (二)党政领导经常沟通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牵头,扎实推进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制度建设、计划制订、工作协调及记录存档等工作。

篇六: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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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主要内容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全文)

  中新网8月6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强调,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规定全文如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

  1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

  1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

  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1(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1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

  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

  1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

  1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9年4月22日印发)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1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1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

  1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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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党政领导定期沟通制度

  

  附件2:

  XX轻工大学校级领导班子成员

  经常性沟通协调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校级领导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学校领导班子高效、有序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沟通协调形式

  第一条沟通协调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之间,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按照实事求是、坦诚相待、交流互动、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情况通报。在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书记专题会等会议上就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要求等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领导班子周例会。周例会参加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为学校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副主任。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班子成员通报近期开展工作的情况,下一步主要工作及需要解决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个别交流。党政主要领导之间,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

  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根据实际工作推进需要和班子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个别沟通交流。

  (四)谈心谈话。班子成员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想和意见。

  (五)其他各种有利于班子成员沟通协调的方式方法。

  第二章沟通协调内容

  第二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加强沟通协调。校党委书记、校长要从带好班子、管好大局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沟通协调意识,加强对学校全面工作的了解和研究,及时掌握学校各方面的信息和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原则上每周至少沟通交流1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加强对每周重要事项和会议安排的沟通,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能套开的提倡套开;需党政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协调后,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第三条日常工作开展及有关重要信息要经常沟通。领导班子一般每周召开1次例会,党委书记和校长听取班子成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沟通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主动通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各项决议及有关分管工作的执行开展情况,通报分管领域每周重要事项和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参加的重要活动,提出需要沟通协调的其他事项。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相互通报分管工作,听取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班子成员集体智慧解决分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方

  面的信息和情况。

  第四条重要事项决策前要充分沟通。凡属学校“三重一大”范畴的决策事项,或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党委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后,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列入决策会议议题。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涉及干部选拔任用事项,依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拟提交决策会议研究的议题,在会议研究决策前,分管校领导要针对研究议题的涉及事项,与工作相关的校领导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涉及学校长远发展及与师生权益紧密相关的研究议题,分管校领导要牵头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讨论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形成方案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条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执行要协同推进。学校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协同完成的,由牵头校领导商同工作相关校领导,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具体方案。工作推进过程中要适时碰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如遇其他因素影响工作推进,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沟通情况。

  第六条重大活动及紧急事项要及时沟通。如遇重大活动、紧急或突发事件,分管班子成员须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告知相关领导,并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相关工作预案,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信息沟通、情况研判、工作协调落实、工作进度汇报和请示。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牵头研究制定的工作方案及

  相关预案,在组织实施前或实施后,均应与对方沟通。

  第七条班子成员要做好外出时的工作协调。如遇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学习等情况,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学习、挂职等情况,须向主要领导请假;根据外出时间长短和工作需要,报请主要领导安排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代管相关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坚持定期开展务虚。每学期召开1-2次学校改革发展工作务虚会,党委书记、校长须就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提前沟通,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九条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心要紧密结合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实际,真心交流,坦陈心迹,达到互相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团结、促进发展的目的。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相互谈心交心1次以上,和班子成员谈心1次以上;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不少于1次。

  第三章沟通协调要求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有关议事规则,不得以沟通协调代替决策会议。

  第十一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主动担当的意识,倡导马上就办的作风,杜绝以沟通作为推责理由。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好沟通协调记录,如实记录何时何地与何人沟通及沟通效果等。

  第十三条沟通协调涉密工作事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性沟通协调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责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中层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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