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八斗文档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事迹材料 思想汇报 工作汇报 整改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2022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2-05-19 18:3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范文推荐)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6篇

第一篇: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既立足于防、又有利于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2.2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201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湖北银监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相关成员单位。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制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方案。

2.2.2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2.2.3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评估本部门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

2.2.7湖北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的协议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报告

市级债务单位、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一旦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债务人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属于区级或有债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属于市级或有债务的,由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时,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3.2.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由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区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3.3.5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4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中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的划分,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分为Ι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4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以防止风险扩散;
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我市Ι级(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认定和处置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较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Ⅳ级(一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要求,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
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Ⅳ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发生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在市级债务单位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市、区人民政府恢复正常偿债能力之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或者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列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核算的中心城区除外),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备。

4.1.2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指导其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偿还市人民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1.3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人民政府的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扣减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所涉及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区人民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帮助制订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发生区财政重整计划。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订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者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政策支出,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发生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区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4.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者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详尽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5.2评估分析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应当保持应急指挥信息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市、区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一级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3资源保障

市、区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者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者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重用或者提拔;
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各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篇: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永寿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等。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欠债融资平台公司等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本预案所称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等;
在法定政府限额之外直接举借,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第五条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县属企事业单位举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县属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但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府隐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辖区出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永寿分行、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是政府隐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县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永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隐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预警监测。县财政局建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部门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县政府及县财政局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信息报告。建立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举债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个月以上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提前个月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分类处置。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分类处理,县政府可以与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进行协商,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履行相关偿还义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县政府申请中央统一收回对应的债务限额。如果县政府或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可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存量或有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任何行政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各行政机关和公益型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第()款项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
当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一)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

()市政府发行并转贷县级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

兑付出现违约;

( )县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

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

有效运转支出;

()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

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

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

应偿本金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以上;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

形。

(二)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Ⅲ级(较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Ⅳ级(一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本级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县财政局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隐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备。

(二)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由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政策指导,并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省财政申请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省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四)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再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再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不再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将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暂停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取消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级政府备案。市级政府对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时,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可以依法按程序提请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级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县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涉及的相关债务部门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并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人力保障。要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县政府将统筹本级财政资金、各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三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⑥政府隐性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⑦增加举借政府隐性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③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⑤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⑥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三)责任追究程序

()县债务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级政府审定。

()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政府将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部门,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州*关于印发*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镇,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 日

*州*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管委会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直有关部门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17〕41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由省政府发行并转贷市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管委会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管委会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管委会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管委会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2.2.1管委会职责

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在省财政下达的限额内举借新债,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对本地区债务风险采取应急响应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

2.2.2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机制,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风险预警监测办法,运用相关指标监测债务规模,定期排查风险,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管委会及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2 信息报告

管委会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财政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经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管委会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管委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市财政。遇突发或重大事件,管委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管委会、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管委会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管委会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管委会、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管委会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
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级、区级政府。*州*管委会为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管委会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管委会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管委会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管委会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管委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管委会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管委会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管委会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管委会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管委会化解债务风险。

(2)管委会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管委会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管委会救助申请由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管委会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当发生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管委会决定是否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当发生Ⅱ级、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要对发生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管委会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管委会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管委会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管委会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管委会及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后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管委会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管委会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管委会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管委会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管委会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管委会提供融资,要求管委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管委会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管委会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管委会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管委会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管委会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顺政办发[2017]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30

【实施日期】201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顺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16〕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

区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四)改进完善

通过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不断完善本区应急处置机制,持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二)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研究制定应急措施。

4.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镇政府实施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协调做好企业债券、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等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区国资委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区属国有企业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5.区金融办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6.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风险处置方面的区政府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7.区信访办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8.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

9.区委宣传部、区信息中心、区广电中心配合主责单位,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正确引导舆论。

10.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切实承担

第五篇: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市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消防大队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2.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指挥部成员应立即就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事发地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下同),安监局负责人。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航局、质监局、经信局、城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供电公司、武警中队、交警大队、供水集团、煤气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2.1.2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2)区委宣传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
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火灾现场秩序,火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区安监局:负责火灾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支持,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区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
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
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
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第六篇: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


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级政


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省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级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省级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省级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必要时由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

(2省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国务院可以对其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

(3市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级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省级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级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县政府负总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1.2.3 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县政府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浦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浦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国资办、金融办、人行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2.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定债务风险应急措施。

(4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担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展改革局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相关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计局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国资办负责定期梳理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国有企业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6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7人民银行浦江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8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提供的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指标,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通报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2 风险预警和管控措施

(1如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被上级政府作为高风险区域进行红色预警,县政府要制定5年化债计划,逐年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在5年内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

(2如地方政府债务率处于95%(含-100%,被上级政府作为中风险区域进行黄色预警,县政府要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3如地方政府债务率低于95%,被上级政府作为绿色安全的低风险区域进行管理,县政府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3.3 信息报告。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性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4 事件级别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


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并转贷我县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 Ⅰ 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 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必须加强日常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债务风险,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省、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5.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

(2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省财政申请支持。

5.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相关单位化解债务风险。

(2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支持,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等。

(3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5.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全县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报告,并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国库调度款周转。

(2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市政府报告债务处置情况,并抄送省、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5.2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政府支持。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向省政府申请支持。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对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4 应急响应终止。

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同意,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

6.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3 责任追究。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通报并建议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

6.3.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县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1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规定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违法违规融资建设政府项目;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变相融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偿还企业债务本息;



其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6.3.2 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2有关监察机关、任免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并指定联络人员。

7.2 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债务管理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相关人员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和舆情应对等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7.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7.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5 其他保障。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到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各乡镇(办事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办事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加大风险评估和预警频次,加强政府债务的精准化管理。

政府性债务包括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和或有债务。一般债务是指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以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1.4工作原则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维护稳定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风险应急机构组成和成员单位 根据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需要,成立“X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县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将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财政、发改、审计、金融、司法、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对高风险乡镇和债务单位债务风险及时制定处置措施。

(3负责债务风险的善后处理事宜。

3.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 3.1风险监测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政府债务情况,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全县的政府债务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分析,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防范债务风险检查,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2风险预警 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办事处、县级各债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评估预警机制,按照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风险测算,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对可能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 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主要指标包括: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和偿债率。

(1一般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满足偿债需求能力。一般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0%。公式:一般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平均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债务平均年限比照国家相关口径定为4年。

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用于基本财力保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部分。

(2专项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专项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0%。公式为: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平均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100%,债务平均年限比照国家相关口径定为4年。

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开支或计提的各项成本性支出和政策性支出。

(3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对新增债务的保障能力。新增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公式为:新增债务率=新增政府债务额/政府综合财力×100%,政府综合财力=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4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的比重。逾期债务率风险警戒线为10%。公式为:逾期债务率=债务逾期额/政府债务余额×100%。

(5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中用于偿还债务本息比重。偿债率风险警戒线为25%。公式为:偿债率=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额/政府综合财力×100%。

3.4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等级 根据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五项指标值划分为绿色安全区、黄色风险提示区和红色风险预警区三个范围等级。

五项指标均在风险警戒线范围内的,列入绿色安全区名单;
五项指标有一项高于风险警戒线的,列入黄色风险提示区名单,其中高于风险警戒线的指标为一般债务率时,列入黄色风险重点提示区名单;
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警戒线的,列入红色风险预警区名单,其中另外三项中有两项高于风险警戒线时,列入红色风险重点预警区名单。

列入绿色安全区名单的,要认真总结成功管理经验,继续巩固工作基础。同时也要增强忧患意识,排查风险隐患,超前预测,密切跟踪风险变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关口前移,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列入黄色风险提示区名单,尤其是列入黄色风险重点提示区名单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认真排查债务项目风险区域;
要全面查找债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及时偿还和压缩债务规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列入红色风险预警区名单,特别是列入红色风险重点预警区名单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预案责任主体、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启动程序,避免发生债务危机,并及时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信息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债务管理部门及县直有关债务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定期报送债务本息偿还情况,分析债务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做好偿债资金的筹集工作,若不能按期偿还,应提前60天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召集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向工作小组领导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如本预案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需将处理情况报送县政府。

5.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5.1应急响应 发生政府债务风险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银行下调信用评级以及司法诉讼等恶性状况的发生。及时与违约债务的债权人


取得联系,启用偿债准备金偿还高风险债务,承诺债权人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解决债务逾期问题。

5.2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各乡镇(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在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乡镇、本单位财政和债务情况,多措并举,化解债务风险。一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强化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债务单位应提前30天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要积极与银行等债权人协商,对于即将到期的债务,通过贷款展期、适当减免利息等方式缓解当期偿债压力,规避短期偿债风险。三要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盘活存量债务项目,压缩债务规模,避免债务违约,化解政府性债务危机。四要充分利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有利政策,首先置换或偿还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债务,达到优化政府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五要充分挖掘政府各种有效资源筹集偿债资金,如处置闲置行政事业资产以及土地等资产,其变现收入纳入偿债准备金。六要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节约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七要在积极消化存量债务基础上,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5.3应急结束 债务风险应急状态解除,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6.应急保障 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和各债务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债务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债务风险信息的报送。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和维护高效实用的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债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7.善后处理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能及时消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必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保证在日后的债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更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措施,重新建立政府信用;
其次总结教训,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债务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附则 8.1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适时更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8.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区政府 预案 债务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