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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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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意见,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意见

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3篇

第一篇: 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号)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职能,推动人民政协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人民政协工作与发展需要、工作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党政领导对政协工作重视不够;
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亟待规范,民主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参政议政的意见反馈和成果转化不够;
个别地方和单位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重视不够,部分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必须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2.各级党委要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坚持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规定协商的事项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广泛听取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

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搭建表达意见建议平台,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3.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意见;
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民生计划、财政预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重要的政府规章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同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民生改善的重大问题;
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各党派参加入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它重要问题。

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种专题协商会议,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
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协商会议,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等。

5.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议题一般由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向政协提出。政协党组在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也可主动向党委报送协商议题的请示。根据党委确定的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研究提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政协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出席会议,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商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在协商会议前15天送达,临时协商的事项应提前3天送达。协商成果由政协办公厅(室)汇总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和政府。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有关报告,以政协办公厅(室)名义报送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抄送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对政协损送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其它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协商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

三、进一步强化政协民主监督

6.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政协组织的职责和义务,是通过协商讨论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在党委领导下有序开展,政协党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

7.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有必要进行民主监督的其它重要问题。

8.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
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它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在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有选择地开展政风、行风和领导干部民主评议;
与新闻媒体合办政协论坛或委员论坛;
由政协组织委派政协委员担任各职能部门的行风、政风监督员;
各级政协每年在全委会期间组织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法、检两院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在常委会上对所听取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等专项工作通报进行满意度测评。

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政府每年在政协常委会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公共政策落实情况等不少于2次,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1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在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就重要工作作专题情况通报。各级政协组织要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换情况。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与政协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10.完善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未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向政协说明情况;
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把政协提案及政协开展的各项民主监督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对党委、政府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切实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参政议政工作机制

11.完善人民政协专题调研视察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善于发挥政协的综合优势,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要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政府也要提出相关建议,政协要制定调研视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调研视察成果。

12.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召开的各种例会;
组织调研;
举办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委员活动日和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
举办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配合招商引资举办相关宣传推介活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配合政协开展各项参政议政活动。重视政协调研成果的吸收和转化,促进优秀的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依据和政策措施。

13. 完兽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督办提案工作制度,每年确定部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点提案,由党政领导牵头督办,不断提高政协参政议政的实效。各级政协要切实负担起牵头职责,统筹做好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推动提案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各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局予以部署,落实责任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提案办理任务。

14.健全社情民意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各级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尤其是对关系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重要社情民意,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各级政协组织也可跟踪督办,以推动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和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

15.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人民团体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检查的权利。要保障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上在政协委员、政协常委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工资关系不在政协的,相关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其所在党派或单位。完善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就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重点活动、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切实发挥兼职秘书长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优势,做好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工作,协调关系,增进共识。

16.注重发挥人民政协的界别优势。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开展与政协有关界别之间、各不同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协调关系、化解开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团结和谐。各级政协要建立界别召集人联系制度依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搭建界别工作平台丰富界别活动内容。

17.切实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走访民主党派机关、委员及所在单位制度,督促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落实。注重优化委员区域结构,每个县(市、区)应有自治区级政协委员,地级市政协主席原则上为自治区政协常委,县(市、区)政协主席原则上为自治区政协委员、地级市政协常委。重视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委员学习培训,每届政协在任期内对本级政协委员至少进行1次培训,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建立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政务活动档案,每届政协至少开展1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活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将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纳入工作量考核,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活动而受到影响。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良好形象。建立政协委员述职制度,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单位报告其履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协委员管理规定的政协委员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

18、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县(区)政协的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加强政协理论研究力量。加强各级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将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训、选拔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开展政协机关干部与其他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选派优秀的政协机关干部到党政部门和基层任职,选调优秀的党政干部、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干部到政协机关工作,做到有进有出。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9.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每届党委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每年定期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政府要各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联系政协工作,班子成员要主动和政协委员中的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界别代表人士交流沟通。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政协副主席可视会议内容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发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政协履职的有关事宜。建立党委统战部与政协办公厅(室)工作联系制度,定期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政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发言,参加小组讨论。要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推动工作落实。

20.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要推动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对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的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调整等事宜,认真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照顾同盟者利益,争当合作共事的模范、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具有人格力量的政协干部队伍。

21.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培训列入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的干部培训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应安排经费,用于党委、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要重视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民政协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宣传部门要把宣传人民政协工作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加以部署。政协办公厅(室)要与新闻单位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沟通、配合协调,推动全社会了解和关心政协工作,形成有利于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2.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政协在办公场所、信息化建设、经费和车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基层政协的办公条件。

23.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切实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

第二篇: 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2015年2月9日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1)发展历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

    (2)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

    (3)指导思想。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智慧和力量。

    (4)基本原则。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5)协商渠道。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

    (6)协商程序。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

    三、继续加强政党协商

    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

    (7)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完善协商的会议形式,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
就民主党派的重要调研课题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座谈会,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通报重要情况,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完善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约谈形式。完善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书面沟通协商形式。

    (8)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民主党派中央每年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开展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可根据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参加。

    (9)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有关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材料,组织专题报告会,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考察调研选题。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完善协商反馈机制,中共中央将协商意见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协商能力建设。

    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有关部门要为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协商做好联络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

 四、积极开展人大协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0)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11)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有关方面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增强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五、扎实推进政府协商

    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2)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未列入目录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沟通协商。

    (13)增强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专业事项坚持专家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14)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各方面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规范听证机制,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咨询程序,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六、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15)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16)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7)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8)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研究制定政协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七、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

    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9)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协商。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和人民团体的联系。

    (20)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人民团体要健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及时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

    八、稳步推进基层协商

    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1)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协商。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跨行政村或跨社区的重要决策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街道乃至县(市、区、旗)组织开展协商。

    (22)推进行政村、社区的协商。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23)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逐步完善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为代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

    九、加强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

    (24)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对职责范围内各类协商民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协商民主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5)建立健全党领导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协商计划,解决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协商活动。加强对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6)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研究制定协商民主建设党内法规。

    (27)营造协商民主建设良好氛围。各级党委要自觉把协商民主建设贯穿于各领域,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发展。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普及协商民主知识,宣传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树立协商民主建设先进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篇: 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建设的思考

作者:何捷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武汉430071

来源:武汉金融

ISSN:1009-3540

年:2015

卷:000

期:008

页码:59-60

页数:2

中图分类:F832.3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县市支行;改革实践;履职效能

摘要:近年来,由于履职形势变化和体制机制制约,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在履职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其有效履职.如何促进县市支行更好地适应职能调整和履职环境变化,本文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辖内部分县市支行的改革实践为例,对其优化内部管理、强化对外履职方面的好做法进行了分析总结,以期对进一步加强县市支行建设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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