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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时间:2022-05-21 09:2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5篇

【篇1】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9〕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合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两个阶段改革工作的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取消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二、基本思路

(一)取消前置。

全面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所有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的内部环节(以下简称审批事项)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体制障碍。项目主体单位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联合审批,形成高速推进的“无障碍”审批环境。

(二)并联审批。

通过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取消前置条件约束,构建联合审批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三并联”审批机制。

(三)信息共享。

项目申报由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审批部门所有审批结果由专门窗口统一发放,形成项目单位申报、领取只需面对一个窗口的受理模式。项目主体单位在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实时资源共享,利用市行政服务大厅作为第三方平台,减少公文往来耗时,提高部门间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四)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交由市行政服务大厅送达项目主体单位,或实时传送至下一阶段审批部门;
项目主体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阶段性前期工作。审批工作和前期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审批部门和项目主体单位应定期上报深圳市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资办),由其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协调,从而形成审批部门高速审批、项目主体单位高速推进的“双高速”推进轨道。

三、具体措施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所有市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方案。

(二)审批流程。

本方案将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房建类和市政类两种。

1.房建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房建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为63个工作日,项目主体单位工作时间为201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1,说明如下:

第一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选址许可,用地预审意见。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

项目主体单位一次性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完成项目建议书后,向专门窗口申报项目建议书、选址申请及相关资料。专门窗口将项目建议书传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建议书及选址申请传送至市规划国土委。

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建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并送达专门窗口。市规划国土委根据项目建议书及选址申请,同步开展选址许可准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送达专门窗口。

第二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附建设用地方案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审批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

项目主体单位同时编制环评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专门窗口。环评报告招标、编制和评审时间为4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时间为45个工作日(其中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在可研编制完成并报专门窗口的同时,项目主体单位可开展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招标及工程方案设计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上报市政府,通过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用地方案图)。市发展改革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人居环境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

第三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22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工程方案审查),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人防建设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概算审批。

审批部门: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公安局消防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

项目主体单位一次性完成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招标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招标投标备案,之后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并报送专门窗口。招标时间为30个工作日,方案优化设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在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并报送专门窗口的同时,项目主体单位可开展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申报人防建设意见及人防报建审核、用地初步勘探、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等,并报送专门窗口。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评审时间为60个工作日(其中概算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用地初勘、详勘招标及用地初步勘查为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招标及设计为30个工作日。在上述材料完成并报专门窗口的同时,项目主体单位可开展用地详细勘查工作,市规划国土委可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规划国土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住房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市应急办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建设意见。此后,市水务局、公安消防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分别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出具审批文件并送达专门窗口。

第四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4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标底审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或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开工)许可,施工图备案。

审批部门:市审计局、住房建设局、规划国土委。

项目主体单位完成用地详细勘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审图机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专门窗口。施工图设计、审查及修改时间为60个工作日。其间,项目主体单位可穿插开始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报市审计局进行标底审计。施工招标时间共为35个工作日。

市审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底审计。市住房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并在市审计局完成标底审计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市住房建设局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开工)许可。其间,市规划国土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

2.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为53个工作日,项目主体单位工作时间为161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2,说明如下:

第一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选址许可,用地预审意见。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

项目主体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工程方案设计,向专门窗口申报项目建议书、选址申请及相关资料。专门窗口将项目建议书传送至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国土委,将选址申请传送至市规划国土委。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建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并送达专门窗口。市规划国土委根据项目建议书及选址申请,同步开展选址许可准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送达专门窗口。

第二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附建设用地方案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审批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

项目主体单位同时编制环评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用地初步勘查,并报送专门窗口。环评报告招标、编制和评审时间为4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时间为45个工作日(其中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用地初勘、详勘招标及用地初步勘查为20个工作日。河道范围内涉及城市防洪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在此阶段征求市水务局意见,市水务局在12个工作日内反馈。

市规划国土委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用地方案图)。市发展改革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市人居环境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

第三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工程方案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概算审批。

审批部门:市规划国土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项目主体单位同时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报送专门窗口。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评审时间为60个工作日(其中概算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招标及设计为30个工作日。在上述材料完成并报专门窗口的同时,项目主体单位可开展用地详细勘查工作,市规划国土委可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规划国土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分别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出具审批文件并送达专门窗口。

涉及地下工程的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还应申报人防建设意见及人防报建审核;
涉及地铁站、交通枢纽站、港口站、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的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还应申报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第四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14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标底审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或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开工)许可,施工图备案。

审批部门:市审计局、住房建设局、规划国土委。

项目主体单位完成用地详细勘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审图机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专门窗口。施工图设计、审查及修改时间为60个工作日。其间,项目主体单位可穿插开始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报市审计局进行标底审计。施工招标时间共为35个工作日。

市审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底审计。市住房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并在市审计局完成标底审计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市住房建设局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开工)许可。其间,市规划国土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

(三)其他事项。

1.并联实施的审批环节中,如有任一环节未予许可,该环节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后续审批部门,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2.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及其他需上报省和国家的审批事项,上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凡新申请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在项目用地已被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动工。

4.本方案仅列出房建类、市政类项目的必须审批流程,对于以下涉及城管、农业、交通、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职能的特定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各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审批单位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审批。审批事项如下:

市城管局: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审批(施工许可之后);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第四阶段)。

市农业局:海域使用审批(第四阶段)。

市交通运输委: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施工许可之后);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第二阶段);
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第三阶段);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第四阶段)。

市水务局: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第三阶段);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方案审批(第三阶段)。

市公安消防局:纯装修工程另需进行装修设计审查,由市公安消防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一)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抽调精干力量强化核心业务,强化部门内设处(室)联动效应,彻底解决内部统筹审批问题,建立高效、顺畅的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项目单位应加大项目组织协调,统筹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工程咨询、勘查、设计、造价等中介机构,将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应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为审批部门提前介入、缩短审批时限创造条件,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对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决。

(三)建立前期工作参与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所承担项目工程咨询、勘查、设计、造价、评价、招标代理等前期工作的参与机构,一定期限内发生若干次质量不合格事项的,将该参与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本方案在操作细节上如存在和我市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请市法制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提出法规、规章修改建议或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范性文件。

(五)市投资办定期开展并联审批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将执行不力的部门上报深圳市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六)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批程序、流程、时限等事项,由市监察部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监察。

【篇2】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深府购〔20XX〕24号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XX年10月16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20XX年10月18日印发

(印3份)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质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对所投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质疑。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三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对于逾期及不符合质疑条件的,不予受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四条联合体进行质疑的,只能以代表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名义提出。

第五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七条供应商的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第八条质疑函应当采用《关于××××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的形式出现,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质疑函中应当写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落款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第九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函受理前先就事项向供应商进行了解,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口头解释沟通,澄清误会,供应商表示理解的,由供应商撤回质疑材料,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二)经口头解释,供应商仍不能理解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满足受理条件后办理正式收文,正式收文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三)经审查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供应商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递交相关材料,以重新递交材料之日为受理起始时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十条质疑函的递交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函原件的当日与供应商办理签收手续。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包括传真并事后补充寄送、递交)方式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质疑期限内修改后重新质疑,以重新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受理起始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收到供应商重新提交的质疑函,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函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质疑。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第十一条被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作为处理质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供应商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市政府采购中心。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十三条供应商与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的审查或调查。供应商拒绝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处理质疑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资料无法有效否定相关质疑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第十四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申请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并将决定告知供应商。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十五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质疑函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供应商。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追加新的质疑内容,或提供了新的有效线索、证据需要查证核实的,质疑处理期限应当重新起算。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需函复供应商并告知理由。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第十六条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第十七条质疑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十九条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任何其他方提起同一质疑。如供应商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信访、举报、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第二十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参与质疑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以下事项严格保密:

(一)涉密项目;

(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三)公告之前的项目评审情况或中标(成交)结果;

(四)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质疑处理结果未出来之前,各方采购当事人应遵守纪律,不得泄露所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一)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确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果是项目中标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提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不是项目中标人,则按采购文件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同时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二)项目评标专家或者采购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者未按程序操作的,按相关法规及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或者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一)评审活动尚未开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采购行为或采购程序进行修正,并于修正后视情况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需要延长采购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二)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三)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或主要合同事项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协助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上述情况下,有关签约当事人应当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可以依法开始履行或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否则,对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四)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已经履行或全部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已经给采购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报告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报主管部门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可视情况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质疑内容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疑问、反馈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招标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向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机构进行质疑;
属于评定分离或其它委托组织采购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10月发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深府购[20XX]21号)同时废止。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篇3】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合同)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八)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市政府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法律风险论证评估制度。

第五条(重大合同的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第二章 承办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市政府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五)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六)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市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政府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

(二)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五)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六)审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审查时限)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的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其意见书承担责任。

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综合相关材料,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先行出具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事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依程序补充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为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形式)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合同订立程序)政府合同订立,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谈判、协商。政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签订的合同,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按本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应当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要进行认真审查。

(三)审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合同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四)合同的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五)签字及盖章。政府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可以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政府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预警制度)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重大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处理)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重大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因政府合同纠纷导致政府一方成为被告的,合同承办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在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和审核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资料。应当取得有效原始文件。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期限)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政府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政府合同至少应当保管10年以上;
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至少保管20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审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对示范文本草稿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论证,并在报刊、网站上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应当进行修订,并对外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政府合同承办部门或审核监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合同示范文本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即对外发布适用;

(五)按规定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未报送;

(六)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七)合法性审查出现重大过错或者未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造成巨大损失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部门)各区(包括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等)政府合同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一、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

二、甲方权益:

1、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

3、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乙方权益: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2、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

3、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

四、其它事项:

1、 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

2、 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期限:

1、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篇4】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合同(电商采购)(深圳市2018版)

政府示范文本

场景

适用于 政府采购+电商采购

要点

甲方(采购人)通过电商平台向乙方(供应商)采购物品,甲方支付货款。

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合同(电商采购)

合同编号:

网上商城订单编号: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供应商)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网上商城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增值服务

(元)

合计

(元)

 

 

 

 

 

 

 

 

 

合同金额(元)

 

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交货时间、地点

2.1 交货时间:乙方应当在甲方订单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电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承诺的交货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以其承诺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交付时间。

2.2 交货地点:                。

2.3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

3.1 乙方送货上门。

3.2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货物交接

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4.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应当依照原厂商的出厂标准将货物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
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约定的附随资料、附随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4 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五、货物质量、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5.1 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者具有中国海关商检合格证明。

5.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原厂维修保养期限,按照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在网上商城对该货物的维修保养承诺条款执行。维修保养期从所有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维修保养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的实际费用。

5.3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违约。在维修保养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保证自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进行修理或调换。经过三次修理仍无法解决故障问题的,乙方应当予以调换。不能修理、不提供调换且不能退货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上门服务时间。

5.4 本合同对货物的维修保养等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关于网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付款方式及日期

6.1 采取公务采购卡形式支付货款的,甲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及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并进行当场验收合格后,将全部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2 采取月结转账形式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在当月第    日前结算上一个月的货款,并向甲方提交上一个月的结算单及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甲方审核通过的,自收到结算单和发票之日起30日内将上一个月的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甲方如果对结算单或发票有异议的,甲方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但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致使甲方未及时发现的除外。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结算方式。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后,因乙方提供账户或者账号相关信息遗漏、错误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违约责任

7.1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日则必须向对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超期审批等原因造成甲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若甲方原因要求延期交货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的相关承诺/声明/保证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守约方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八、解决纠纷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以上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只能二选一)

九、其他

9.1 网上商城商品编号对应的技术参数、性能等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2 本合同自网上商城系统订单生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5】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改革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民防办(地震局)安监局(安委办)应急指挥中心法制办金融办发展和改革局
统计局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改革后
机构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府办归口联系应急办、法制办、金融办。
应急管理办(民防办、安
应急指挥中心、民防办(地震局)、安委办的职
监局、安委办)
责整合划入应急办;
安监局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
法制办
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划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职能调整
金融办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计局
发改委归口联系统计局。
物价局定价职责及统计局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改委;
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及信息办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
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
1

改革前
规划局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职能调整
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职责划入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交通局、公路局、交通综治办(轨道办)的职责及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交通警察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负责市政道路(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管养、执法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相应整合宝安区、龙岗区交通局与公路局的职能与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区不再承担市政道路建设、管养职责。
交通局
公路局(副局级)交通综治办(轨道办,临
时机构)
交通运输委员会
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联系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督管理局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职责及食品安全综
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协调职责整合划入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承担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改革前
改革后
机构名称
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气象局(副局级)
职能调整
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气象局(副局级)。
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水务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人居环境委员会;
建设局的职责,规划局的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及物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住房和建设局。
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文体旅游局。
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卫生局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不再承担知识产权及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调整后,食品安全监管由目前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5个部门负责,减为卫生、农业、市场监管3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由目前的工商、知识产权2个部门负责,减为市场监管1个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局
建设局水务局
气象局(副局级)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
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体旅游局
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改革前
农林渔业局城市管理局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职能调整
农业和渔业局
农林渔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划入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民族宗教局由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改为在市委统
民族宗教局战部挂牌。

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并入市委统
战部,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监察局该项改革暂缓执行
合署办公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审计局、口岸办、台办7个机构保留不变。
此外,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有关驻深单位管理的政府职责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驻深单位党的工作职责划入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
调整后,市政府设置31个工作部门(个别机构暂缓调整),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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