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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经济效应

时间:2022-05-20 09:5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政策经济效应,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税收政策经济效应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3篇

第一篇: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2010-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

2007-11-1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医院的税收政策概括起来可以用“两个条款”和“一个文件”来描述。

  “两个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华人民共和国茁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有关医院税收的两个条款。

  “一个文件”则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上述文件把医疗机构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税收政策。简单地说,这个文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免缴各项税收。实际上争议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是如何来定义的呢?

  从税收的角度上来说,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分类概念是营利和非营利,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也就是说,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按照国家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不会因为它是民营医疗机构就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公立医院只要它是按照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的,那么也不会因为它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现在的公立医疗机构就是非营利性的,这个概念我个人认为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在他们那个国度里,公立医院是用纳税人的税款建立的,因此他们对这类医疗机构的定位就是强调服务和非营利。

  而我国绝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公立医疗机构。如果把公立医疗机构都限定为非营利性的,我个人认为不利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家也应该允许一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税收政策上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有一样的地方,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第一个相同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个各项税收主要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和商业零售企业有关的各种小税费。

  第二个相同点是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各种兼职的专家教授,其收入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详细说一下不同点。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现阶段大家都非常关注和在意这些不同点,而且这也是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不在一个政策起跑线上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否存在公允问题呢?

  我们国家目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不存在不公允的问题。因为既然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位是营利,那么照章纳税也就是应该的,因为你也可以选择非营利性的。在这点上需要强调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是放开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定价来执行,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放了口子,不能说又要价格放开、又要分红赚钱还要免税,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再说如果医疗行业开了这个口子,那么类似的如文化、体育等行业怎么办?就拿体育事业来说,搞全民健身,提高国民素质,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可体育产业同样要纳税。还有一点,每个部门也都是有利益关联和矛盾冲突的,比如民政部门盖这个章子的时候他还要好好想想的。所以我个人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及优惠政策的引导缺乏系统性,而不是别的。

  我认为目前国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国家规定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以后恢复征收营业税,但是并没有明确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时间以及按营业税的什么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49号)文件中列举的营业税税目,医疗服务没有可以对照的税目可以归类,这样也就无法具体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般人认为,医疗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应按照洗浴、餐饮等服务的“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历史上,我国将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以及体育划分为一个大系统归类的,俗称文教卫系统,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医疗服务开始缴纳营业税,也应当参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缴纳。

  对这个问题,其实我自己也存在困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2000年颁布的文件,按理说,2000年以后新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已经有到期的医疗机构了,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做依据的情况之下,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征税的。在实际操作中,我广解到的情况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都是在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

  我刚才说的缺乏系统的优惠政策的引导,是相对来说的。我们国家对生产性企业技术投入、高科技生产科研企业的研发投入、软件企业均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个人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更需要在医疗技术、设备及技术人才上做更多更大的投入,国家要想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应当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比如对高技术含量的医疗设备可以计算加速折旧,对医疗技术交流免征税款等等。

  现在不应该再在性质上纠缠不清了。因为要想从这个方面突破难度是很大的,这样纠缠下去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也不能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可以肯定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做的,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寻找细节上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应该在税收执行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向政府要政策,比如说跟同类型的行业相比,还比如说可以在免税时间、优惠时限、税率等环节上多下功夫。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我觉得这是很危险的。虽然这样可以获得暂时的利益,但显然不利于一个医院的长远发展,小诊所、小医院还稍微好一点,那些投资很大的医院真的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我们国家不像国外,企业捐赠在财务制度的税前列支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一旦选择了非营利性,就是没有回报的,更不能分红,但这些大医院大都是长线投资,动辄上亿,说句大白话,不要求回报扔这么多钱,疯了?这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性医院的本性。再说抱着投机的心态也不是做大事应该有的考虑,何况我国市场和政策都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

  目前征税情况各地不同。因为实际操作情况不一样,所以地域性差异很大。用税收专业术语来讲,是不是全额征收就不一定了,换句话说就是民营医疗机构并没有全部征收到位。当然这里面有实际操作的难度,并不是说民营医院故意偷税漏税。比如我上面讲到的税务机关没有可以相对照的税率进行计算;
对医院的营业收入也不能准确的进行核算,因为医院并没有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如果非要开发票的话,那又进入了一个虚开、高开的怪圈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我们知道,医院过去一直是事业单位,所以纳税意识都不是很强,即使后来一些医院改制成为民营医院,但它们大都与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有着沟通与人脉关系,因此没有全额缴纳也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事。因此从这点上我们不能单单指责民营医院的纳税意识淡薄,关键要创造一个税收法制的环境,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的税法只有这两部,其余的都属于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下发的行政法规。

  为什么说税收法制环境很重要,我们国家现在要求依法行政,对于执法机关也同样如此,问题是必须有法可依。我个人认为,国家对于医院税收的有关政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明确下来,这样更宜于操作。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收法制环境很重要是因为不论民营医院还是投资者,即便现在不交但迟早还是要交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过去是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方面比较人情化,但现在是营利单位,就不能“光拉车不看路”。如果没有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知识或其它一些法律依据,就要寻找一些专业的机构来做。我国税法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如果因为一个小的失误而受到处罚那就很不划算了。

  在现行税收环境下,营利性医疗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与民营企业是一样的。具体地说,比如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太低,投资者要为员工的工资交纳企业所得税;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制标准太低等等。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处理好税收问题?换句话民营医院如何规避税收风险。我谈几个我认为很重要也是比较具体的方面。

  首先,我认为应该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税收成本的意识和概念。作为一个营利的机构,向国家缴纳合理的税款是应尽的国家义务,而且我们国家的税收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过去许多管理者不重视这个问题,认为这是财务问题,是会计的事,实际上会计核算只是经营结果的事后描述,是记录。而税收是经营行为发生时就必然产生的概念。尤其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层决策和管理人员都应该有一定的专业税收知识。

  其次,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3%,再比如广告费支出应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民营医院目前的这种生存环境使很多民营医院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民营医院承受起来非常困难,也不利于它的发展。

  再次,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在组织机构设置、核算形式的确定等方面,应该充分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通过自身经营行为的调整来避免多缴税款。举个例子,就拿设立组织机构来说,设合伙或独资企业与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就有所不同。

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的文件,出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规定内容: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09年,随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有关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财税[2000]42号文也在清理之列,具体清理内容: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由此可见,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中有关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的条款规定。

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对于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提问者评价

谢谢

第二篇: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

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如何协调
作者:张水茂
来源:《人民论坛》2016年第26期

        【摘要】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一般受税收政策、经济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充分研究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文章对我国现行税收发展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分析,重点围绕当前现状开展论述,提出了促进我国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GDP 经济增长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税收政策经历了三次变革,自2001年起,我国税收政策逐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新世纪以来,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驱动下,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推动着国家税务部门完成税收总额呈现持续上升的总体态势。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已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税收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税收收入呈持续上升态势,税收增速稳中趋缓。依托于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良好的背景,我国税收收入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从我国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增速来看,2006-2011年间,均保持高位上升态势,平均增速为22.59%,除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增速仅为9.8%,其中2007、2010年增速更是超过了30%。但自2012年起,我国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增速在未受显著外部冲击的情况下呈现出明显下降的态势,2014年增速更是达到近几年的最低点,仅为8.8%。进一步分析,税收收入总额不仅受税收政策、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其增速放缓更是宏观经济发展阶段性转变的体现。自2012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明显放缓,2012、2013年国民生产总值(GDP)增速均为7.7%,2014年GDP增速为7.4%,明显低于2008年金融危机前10%以上的平均增速。总体来看,我国税收收入绝对值呈现持续上升的格局,税收增速有所缓,呈现下降趋势,即税收收入相对值稳中趋缓。且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预计我国GDP增速均会保持在7.5%左右,由此税收收入增速也将继续保持个位数增长的态势。

第三篇: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


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目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重要战略机遇时期,整体经济增长态势良好,但这一时期也是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凸现时期,表现为: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尚待调整,这些都制约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从国际环境来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与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问题交织在一起,使世界经济环境变得错综复杂,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国内环境看,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市场机制日渐发挥其主导作用,经济增长态势发生了变化,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表现出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如区域差距显著、经济增长的“高增长”与“高成本”并存、环境和资源压力加剧、经济增长的自主驱动力不足等,这些矛盾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经济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仅依靠市场是不可能解决的,需要政府进行调节,而税收就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新的环境下,研究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仍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首先,论文运用规范分析法,阐述了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税收与经济增长模型,揭示了政府运用税收干预经济增长的原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从经济总量、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三个方面分别对税收与经济增长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经济总量看,通过计量分析得出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并没有很高的相关性,并运用了因素分析法得出宏观税负等其他因素对税收增量具有一定的


影响,而经济增长的作用有所下降。在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分析中得出,投资率与税收增长呈反向变化,税收对企业投资与自主创新的激励效果不强。从区域经济看,运用离散系数分析了区域经济与区域税收的波动情况,得出东部地区经济和税收的稳定性要强于中西部地区。对区域税负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区税负呈现出“东西高,中部低”的特点,东部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含税GDP要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产业结构看,通过产业税负等一些指标对总体产业结构和区域产业结构的分析得出,我国第一产业仍然承担一定的税负,第二产业税负适度,说明了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比较稳定,第三产业税负偏高,税负的波动性较大。区域产业结构中,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优于中西部地区。最后,针对经济增长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收政策。在保持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方面,要合理确定宏观税负,使税负保持在20%左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大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要营造地区间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化问题和实施中西部地区倾斜的税收政策。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方面,要实施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调整促进外贸增长的税收政策和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关键词】:经济增长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F812.42;F124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4第1章导言14-191.1选题依据14-161.2文献回顾16-171.3研究方法17-181.4结构安排18-19第2章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原理19-362.1政府运用税收干预经济19-222.1.1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19-212.1.2税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21-222.2税收与经济增长的一般关系22-262.2.1经济增长决定税收增长22-242.2.2税收对经济的影响24-262.3税收与经济增长模型26-362.3.1税收与新古典增长模型26-312.3.2税收与内生经济增长模型31-36第3章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总量分析36-503.1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趋势分析36-423.1.1整体状况分析36-383.1.2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分析38-423.2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分析42-453.2.1宏观税负分析42-433.2.2边际税负分析433.2.3税收弹性分析43-453.3税收与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析45-503.3.1税收与家庭储蓄行为分析45-473.3.2税收与企业行为分析47-50第4章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区域分析50-584.1税收与区域经济的现状分析50-544.1.1现状分析50-514.1.2区域税收的现状分析51-534.1.3地区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差异分析53-544.2区域税负与税收弹性的对比分析54-584.2.1宏观税负分析54-564.2.2税收弹性分析56-58第5章税收与经济增长的产业结构分析58-685.1产业结构总体状况分析58-635.1.1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58-595.1.2产业经济结构分析59-605.1.3产业税收结构分析60-615.1.4产业税负及


弹性分析61-635.2产业结构区域状况分析63-685.2.1区域产业经济结构分析635.2.2区域产业税收结构分析63-645.2.3区域产业税负及弹性分析64-68第6章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68-786.1保持经济总量持续增长68-736.1.1合理确定宏观税负68-706.1.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70-716.1.3加大收入分配调节71-736.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73-756.2.1营造地区间公平的税收环境736.2.2解决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化73-746.2.3税收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倾斜74-756.3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换代75-786.3.1实施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75-766.3.2调整促进外贸增长的税收政策766.3.3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76-78结论78-79附表79-82参考文献82-84致谢84-8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85-86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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