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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

时间:2022-05-20 14:4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4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篇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2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
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
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
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
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篇2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SJZCS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纪委监委开设外币账户

采 购 人:石家庄市纪委

集采机构: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时 间: 年月

第四部分 磋商内容、磋商程序、成交原则...............................................................................

第七部分 附表

附表:
供应商资质及业绩等资料提交表................................................. .........................

附表: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报名登记表...............................................................................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纪委监委开设外币账户

项目编号:SJZCS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投标保证金:.元。电汇或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必须从投标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应在年月日:前(缴纳时间以到帐时间为准)一次性缴纳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胜利北街支行

账 号:

备注栏须注明“市纪委开设外币账户SJZCS保证金”。

注:递交响应文件时携带交款凭证备查。本级响应银行无资金往来账户权限,由上级银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需出具此保证金用于响应银行本次磋商的证明,加盖上级银行公章,于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交备查。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且合同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

、磋商方案:供应商只允许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一个项目提供一个(套)方案,一个项目报多个方案或一主选一备选的取消磋商资格。

、磋商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报价:本项目磋商报价指响应供应商(银行)所承诺的年化收益率。

、磋商代表: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一名委托代理人作为本方磋商代表参加磋商,磋商代表磋商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参与磋商人数最多人。磋商期间,磋商代表不得远离磋商现场,以备评委质询;
如磋商代表不在现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采购人从河北省统一专家库中抽取并通知。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方解释未成交原因。

、在磋商过程中,如有供应商联合故意压低报价或所有磋商报价明显低于采购人了解的市场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磋商小组有权终止磋商。

、当合格供应商少于三家时,该项目磋商终止。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可按照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过日。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完成成交项目;
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不履行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此情况报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进行拉入企业“黑名单”处罚。

、磋商文件: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及四份副本),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磋商文件左侧胶装成册并装袋密封后在规定时间提交指定地点,如一个密封袋装不下时,可分几个袋来装。磋商文件密封袋封面上应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项目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取消磋商资格。

、磋商文件幅面规格A,按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及内容排序,统一编目录、编页码装订(磋商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磋商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为方便评审,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整个磋商文件内容除签名、签字和页码外,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我公司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必须以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书面形式提出,并于采购文件规定质疑期截止前送达我公司,质疑书除详细写明质疑内容外,还需标注质疑供应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传真、邮件、邮寄概不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质疑,不予受理。

、供应商一旦参加投标,即视为认同并接受此采购文件。

、投标供应商需对采购文件尤其是采购人需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本项目实际成交供应商为家。

成交原则:即在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标准综合评审后,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承诺及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市场主体在企业资质、法人、项目经理、业绩、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响应确认前及时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主体信息进行修改更新,并选择审核地点,携带证明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变更。响应确认后至交易项目结束前,限制修改企业名称、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如特殊原因造成信息变化的,及时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证明资料,未及时变更或资料无效从而影响响应的,责任自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相应资质原件或复印件的;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填写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评审专家认定存在恶意响应行为的;

.投标保证金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的。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三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一、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的工商经营单位;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二、经营范围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

、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服务经营范围,美元、欧元、港币等外币的现钞,现汇业务;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服务要求

、银行网点要有单独的对公窗口;

、银行网点要确保资金缴退及时、准确;

、银行必须对每笔资金的保密性负责,不得私自向任何人透漏有关资金缴纳、退还的信息,如泄露资金信息的,由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参加磋商时提供  

、营业执照;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可以证明其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

五、磋商文件(含评审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四部分 磋商内容、磋商程序、成交原则

、磋商内容:服务要求、商务要求、价格及其它优惠、付款方式、服务期限等。

、磋商程序:

第一步,组成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名采购人代表及名专家组成。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推荐人担任磋商小组组长。

第二步,磋商小组根据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对各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资料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磋商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磋商资格。

第三步,磋商小组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对有效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步,评审完毕,磋商小组与各有效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双方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有关磋商信息。

第五步,对各磋商方的商务、技术无疑议后,如需对商务或技术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时,须同时面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必须在第二次报价前谈定,之后进行第二次磋商报价,并作为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一经报出不能修改,而且也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取消磋商方资格。

第六步,由各磋商方进行第二次磋商报价,并作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有效磋商方进行评分。

成交原则:磋商小组即在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标准综合评审后,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承诺及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

注:

、响应供应商(银行)不能以理财型产品投报年化收益率。

、打分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存贷比、各项贷款规模、不良贷款率的统计时间为年月日,统计范围为省级分行数据。

第五部分 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经过竞争性磋商,乙方被确定为采购单位的合作银行,根据成交结果及乙方承诺,本着安全、高效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项 

、乙方免费开放业务管理系统端口,开立业务结算账户。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内容。

、其他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响应承诺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合作事项,明确相应业务联络人,实现无缝对接。

()在乙方业务不能满足甲方业务需求和相关合理合法要求或者出于安全管理的需要时,选择增设开户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按照响应承诺和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设置相关操作系统,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监管措施到位,资金安全无风险。因乙方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要合理配备管理人员,负责配合采购单位相关业务。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甲方职工、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得到甲方同意并书面授权除外);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因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负责消除影响。

()乙方在合同期内,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业务咨询、研究考察等工作。

()乙方负责业务资金的入账,并按要求进行票据传递、错账的更正。

()乙方按国家规定,执行相应利率。

三、违约责任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四、发生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终止本合同:

、甲方违背本合同主要条款;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违背本合同主要条款及服务承诺,尤其是出现资金安全问题、交易报名数据泄露问题;

、国家对公共资金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种方法解决。

、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服务周期:一年;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服务期到期后,如果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合同履行情况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则招标人会视情况延续签订服务合同。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磋商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正(副)本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一、响 应 书

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磋商邀请函,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并响应。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郑重声明如下几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向磋商小组提交项目磋商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所附磋商报价表中我方承诺的年化收益率为%。

.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我方的磋商文件自递交截止时间起有效期为个日历日。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请按下列地址和方式联系: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磋商单位名称:

(公章)

全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磋商的有关事宜。

附全权代表情况: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此处) (粘贴此处)

*三、磋商报价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注:、磋商响应人结合银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报价为首次报价,最终磋商结果以最终报价为准。

、供应商需按报价表格式另准备一张空白且盖本方公章报价表,以备报价时用。

*四、响应供应商(银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说明:以上资料(有正副本的,提供之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说明:提供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六、响应供应商磋商资质资料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说明: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商务部分中响应供应商(银行)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业务培训、服务保障方案

九、系统建设、维护方案

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相关方案(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十、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说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我公司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若招标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公司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退出本项目的投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密封袋封面格式

封口格式:

第七部分 附表

附表:

供应商资质及业绩等资料提交表

注:此表为磋商方提交资质等资料的明细目录,需在提交前填写完整,磋商时经核对后由磋商方代表签字确认。此表和资质、业绩等评标所需资料一起装袋(不需密封,勿粘贴)在磋商时提交,不与磋商文件装在一起。

附表:

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报名登记表

开标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未按照要求在开标截止时间提交资格资料原件、复印件、投标文件以及此表格的,视为无效投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篇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第三节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
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

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
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
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除尘滤布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
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
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 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
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压滤机滤布厂家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控告申诉工作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时,按本条例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附送:

中国共产党骨科医院第一次党员大会开幕词

中国共产党骨科医院第一次党员大会开幕词

各位党员、同志们:

我院第一次党员大会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院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大会,是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伟大胜利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是在我市去年实现“三突破”目标任务和我院实现经济收入突破三千万元大关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压滤机滤布开好这次大会,对于巩固和加快我院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覆行好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努力把这次大会开好,筛网滤布完成大会各项议程。我坚信,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把这次大会开成继往开来的大会,开成团结奋进的大会。

各位党员、同志们,我们肩负着艰巨而光荣的任务,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共创骨科医院的美好未来,为推进我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的新发展而努力奋斗。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中国共产党骨科医院第一次党员大会开幕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篇4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精密空调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人:陈泉

联系电话: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采购预算:6.59万元

1. 供应商资格条件

1.1 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2.采购内容

序号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1

精密空调及安装

1套

2

精密空调维修及保养

1套

3.采购货物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3.1货物名称:精密空调及安装

50174-2008)的规定。

级别

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夏 季

冬 季

夏 季

冬 季

温 度

23±1℃

23±1℃

23±1℃

23±1℃

18~28℃

相对湿度

40% ~ 55%

40%~60%

35%~75%

温度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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