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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20 12:15: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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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文档)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5篇

第一篇: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若干思考
作者:罗建明
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8期

        《纽约时报》评论家弗里德曼说:“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规定浩如烟海,它们之间难免会有冲突,而美国的法律及司法之所以会有崇高的权威,关键在于违宪审查制度。要在中国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基层人大应该切实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2007年1月1日,监督法正式实施之后,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审查范围、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审查的标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与政府的沟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笔者结合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就无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一些思考,请各位同仁指正。

        

        一、宪法和自然法思想是备案审查的源标准

        

        大家或许认为,在监督法第三十条和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行制定的备案审查办法中都对备案审查的标准作了若干项规定,归纳起来无外乎是围绕“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不适当的”这两个条件。对于“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比较好理解,就是对它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实在法”)进行审查,既包括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包括有无“相抵触”的内容。审查是否相抵触,有以下方法:一是审查是否违反上位法或上位规定、决定,即作出的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明显相反的规定,这是很明显的抵触。二是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虽然这类文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与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其旨在抵消上述法律性文件的精神,这是隐性的抵触,也应撤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需要撤销,在这些“实在法”和它们的源标准——法律的法律——宪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

第二篇: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 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范文内容地图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
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
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
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

第三篇: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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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xx年11月24日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8日榆
  林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改)
  中国人大网日期:20xx-11-04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办法;
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一式十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报送。
  第七条常委  
会办公室收到报备文件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备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发现问题,应当进行会商,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解决问题。
  第九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

  (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结果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认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查要求后,即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二: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草稿)
  一、客户端组成
  1、向人大报送文件单位:13个(3个部分)
  (1)市政府
  (2)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县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
  (3)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2、人大内部收文单位:1个(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人大内部批转单位:1个(法工委)
  4、人大内部审查单位:8个(2个部分)
  (1)法制委员会
  (2)内务委、财经委、农林委、城环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外委、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报送文件单位
  1、市政府
  2、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3、社会各界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三、收文单位
  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四、内部资料
  1、国家、省各类相关法律文件
  2、历年经市人大备案审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备案审查流程
  市政府将文件按要求报送市人大,经市人大审查,同意备案的,履行备案手续。认为文件有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返给市政府修改,修改后再交市人大审查,人大同意后备案。
  社会各界有权对市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请求,人大必须予以答复。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采纳的,要求市政府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同上)。不予采纳的,要提出不采纳的理由,并告知审查请求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认为市政府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审查请求。市人大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1、市政府报送的文件
  (1)市政府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
  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2、各县(市)区人大报送的文件
  (1)各县(市)区人大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
  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县(市)区人大,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备案工作结束。
  3、社会各界提出的审查请求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接收审查请求。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转发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认为文件无异议,对审查请求不予采纳的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答复函,告知请求人。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2个月内)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签批。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审查请求
  篇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xx年9月28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参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包括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说明-1-
  等有关材料。报送的文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签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牵头初审、协调督办和综合整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职能分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再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研究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也可要求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结,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备案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程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的;

  (二)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2-
  抵触的;

  (四)有其它不适当的情形的。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应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主任会议提出的纠正建议,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已纠正的文件要重新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纠正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纠正建议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审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可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宜条款或整个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3-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相抵触,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后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要求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
  第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每年的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资料集中统一移交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4-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5-
  

第四篇: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制发部门不接受整改建议的,由行署下达责令通知书,限期纠正。三是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行署法制办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对行署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备。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及时向行署报备。并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四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一份,统一格式,统一时限,使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和监督管理

我们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先行登记制度和正式登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在部门建议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先行登记,由行署法制机构审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然后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起草,经法制办进行审查后,提交专员常务会议研究。在正式行文后由行署法制办进行登记,纳入正式目录,有关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资料也一并归档,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就方便了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及时清理。

(四)加强学习培训,培养锻炼专业队伍

行署十分重视加强对全区法制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能力。深入学习贯彻《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点加强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机关文秘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同时还把规范性文件制作与备案审查纳入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范围,注重从理念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努力营造执法守法氛围。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有三点体会:第一,提高认识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区正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不长,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领导和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还不够了解,认为这样做太麻烦;
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不重视,往往追求简单化,在送审时只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不提交相关的制定依据、制定说明,也不按规定的格式报告。这实际上是个县市和部门领导的认识问题。为此,行署在各类会议上,只要涉及到依法行政问题都强调规范性文件报备问题,通过常务会议、专题培训会议,不断提高县市政府和行署部门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思想认识。在行署常委会议上对各部门提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法制办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对于没按报备程序上会的,责令其重新按程序提报会议。

第二,专业化水平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在审查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带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这对行署法制机构是个挑战。为此行署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制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送到法学名校进修学习,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基础。第三,制度约束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保障。制度是一种规则,无规则,事难立。我们根据省政府71号令,结合实际细化了有关制度。特别是操作程序上简明具体,便于掌握和实施。同时,还结合工作需要,制作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格式和审查格式文书,利用格式文书这一形式,固定有关工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更强的规范意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们近两年来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备案审查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行署及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国务院、省政府决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但由于我们的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仍有一些部门没有把备案审查工作摆上相应位置,尚未意识到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重发文轻备案”的现象依然存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也不到位。二是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不够高,创制性规范性文件少,执行性规范性文件多;
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文件少,规范相对人的文件多;
行署或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少,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多,而且不同层次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不一、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打架”的情况。三是备案不及时,尽管行署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一些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备案,仍存在迟报、漏报的现象。四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五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备案审查工作任务。

三、下步工作思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在今后个工作中,行署将按照:“坚持一个原则,构建两个机制,突出三个重点,完善四个制序,健全五项制度”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凡是行署或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通报制度和备案检查制度。凡是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对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都坚决给予纠正,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构建两个机制就是构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和备案审查机制。即“两级备案,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制度建设,提高我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突出三个重点就是突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主体、程序、内容合法,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超越权限制定。严厉禁止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增设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管理相对人利益事项的规定行为。其对象、制定动机及目的要合理,处罚相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工作机制顺畅。完善四个程序就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纠错、绩效评估程序。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定《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纠错以及绩效评估规范和管理,确保每个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五项制度就是健全规范性文件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前置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定性文件,根据管理权限,由行署各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经行署法制办统盘研究,拟定规划草案,报行署批准后按规划制发各类规范性文件,没有纳入规划的不制定规范性文件。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和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赋予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启动备案审查机制的权利。继续完善前置审查制度,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对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考核范畴,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作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打造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篇: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增强监督实效】规范性文
件备案审查
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增强监督实效方开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权的七种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实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根据现实情况,监督法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监督法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___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___、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监督法参照立法



法有关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自《贵州省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断强化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层级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要求,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法定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一律先经县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并报送上级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xx年以来,县直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6件,如《关岭自治县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关岭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关岭自治县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办法》等全部经县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后报市人大内司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所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无一件存在违法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有的由于受部门利益驱动过分强调行政职能;
二是有的由于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对



___的保护;
三是有的由于法律知识掌握不准确,作出偏离法制原则,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这往往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以此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定会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必将导致行政机关败诉,致使行政效能低下,增加行政成本,政府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实到实处,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严格掌握备案审查标准,坚持做到不仅对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内容依法进行审查,而且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第一,看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二,看是否超越权限;
第三,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体规定;
第四,看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
第五,看是否存在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当规定。对经备案审查发现存在体例、结构、文字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责令修改、废止或直接撤销。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措施,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化,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基础,是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治本之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审查人员素质,争取把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做得更好,积极探索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长效机制,务求人大监督工作能取得实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此外,按照监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和备案审查程序,由省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出台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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