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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

时间:2022-05-20 18:5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

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4篇

【篇1】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

xxxx学校

废弃口罩集中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废弃口罩的规范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现就废弃口罩的处置规定如下:

一、师生使用口罩后,将废弃口罩先进行损毁,放入密闭的塑料袋中,送至指定废弃口罩收集箱。全校的口罩回收专用垃圾筒为灰色,放置地点各校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校本部设置四个(校门、教学区、生活区、办公区),各校点至少设置两个(校门、教学区)。班级内不得设置收集箱。

二、班主任要强化师生正确配戴口罩,不得随地丢弃口罩,学校巡逻保安加强巡查,将学生的口罩配戴及集中丢弃纳入到班级管理和学生品行评定。

三、师生废弃口罩收集箱由学校统一放置;
太龙镇场口由学校协调太阳溪社区负责放置,由学校专人销毁。

四、师生的废弃口罩由学校安排人员集中收集,统一就地焚毁,不得填埋,不得乱扔,不得倒入生活垃圾筒。接爱太龙镇政府和太龙镇中心卫生院监督管理。

五、每日下午学生离校后,由值周领导督促赖发富对当日废弃口罩集中统一焚毁,并拍图片留证。

【篇2】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

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办法

一、一般情况处置

通过体温监测、学生即时报告、老师(值班)日常观察等办法,发现师生出现发热、干咳等类似症状。

1、在学校大门口。

第一发现人将学生带至校门卫室的临时隔离室,(不再进入校), 通知学生监护人带离学校并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医院排除学生疫情后,根据医院出具证明材料正常复学。

2、在校园(教室、宿舍等)。

第一发现人将学生带到学校隔离室暂时隔离,医务室上报学校办公室学生详细情况,同时学校办公室上报平邑县教体局,班主任通知学生监护人带离学校并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医院排除学生疫情后,根据医院出具证明材料正常复学。

3、教职员工出现以上情况,参照学生办法处置。

注意事项:去定点医院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可能少接触其他人员。

二、特殊情况处置

1.预警报告。

学校如遇同班级多名学生出现发热及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教体局和县疾控制中心,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

2.摸排观察。

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学生的班级,在未查明原因时,应与其他班级错时上下课,任课教师和所在班级学生暂停与其他人员接触,进行进一步检查和问询,做好情况记录。

3.教学调整。

根据疾控部门的检查评估建议和学生发生症状人数,程度等情况,确定是否停课,是全部停课或部分停课,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

4.信息沟通。

做好教师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未经批准,不得向家长、媒体和社会发布信息。

5.后勤保障。

学校环境清洁消毒要及时并增加频次,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后勤保障。

6.校园安保。

组织保安人员、值班人员严格核查外来人员,保证校园秩序稳定。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疫情上报程序及联系方式

第一发现人直接报告学校医务室,学校医务室向学校报告,学校向属地县疾控制中心报告,同时上报平邑县教体局。

常用联系电话:

学校卫生室联系人:

学校办公室:;

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县疾控中心:

教育局电话:

四、疫情应急处置完毕

1.整档备查。

学校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情况;
准备好相应材料备查。

2.责任追究。

各处室、各年级、各班班主任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对疫情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总结提升。

总结经验教训,反思提升,制定更加完善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

【篇3】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和本省管理的学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取得许可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内发生的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协商调解、多元参与、部门协同、及时迅速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安全和法治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

第二章 处置机制

第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受伤人员。发生 1 人以上死亡、3 人以上重伤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要负责牵头处置,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应当及时发声、澄清事实。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发生安全事故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通过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教育部门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开发设计符合学校实际的学校安全综合保险,保障范围涵盖校方无过失、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通过创新开发险种,充分发挥保险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等功能。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统筹

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 学校安全综合保险,加大保障力度。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合法资金,设立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三章 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积极救助受伤学生,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从人道主义出发,关心、关爱、抚慰受伤害者和其亲属,告知受伤害情况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建立由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老师、学生家长等组成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安全事故协商、调解工作。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委托协商代表等专业人员主持、参与协商,解决纠纷。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学者和保险经纪公司人员参加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协商、调解安全事故纠纷应当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学校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与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校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根据需要可邀请法律、医疗、保险等专业人员共同进行调解,及时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各部门及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额赔钱息事。经履行调解、诉讼等程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应当积极按照确定的金额给 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生围堵学校、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必要制止措施,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依法查处涉嫌违法人员。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以上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及

学校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实施第二十八条行为的行为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快诉快审,依法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及时处理、严肃问责。

学校安全事故查处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协同机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和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拓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加强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形成和谐家校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篇4】学校废弃口罩回收处置办法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化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化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化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化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化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
化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第三条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化验室要根据本化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



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化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条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化验室逐级申请。由化验室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公司安排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单位及处理方式等,做好备案备查工作。(一)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二)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条化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环保局报告。第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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