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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时间:2022-05-18 22:05:48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1

律师事务所规 章 制 度 手 册

二00六年八月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目 录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1)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2)

律师岗位责任制……………………………………………………(4)

学习制度……………………………………………………………(6)

受理案件制度………………………………………………………(7)

律师办案制度………………………………………………………(9)

咨询、代书制度……………………………………………………(11)

案件讨论制度………………………………………………………(13)

证据签收制度………………………………………………………(15)

律师考核制度………………………………………………………(16)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17)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20)

档案服务承诺制度…………………………………………………(22)

律师提成制度………………………………………………………(23)

考勤制度……………………………………………………………(25)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26)

打字员责任制度……………………………………………………(29)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30)

电话使用制度………………………………………………………(31)

奖惩制度……………………………………………………………(32)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 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 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

勤奋学习 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 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 接受监督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学习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法律、法规、规章;

3、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受理案件制度

1、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3、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办案制度

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咨询、代书制度

一、咨询

1、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1、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

(1)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5)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证据签收制度

1、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见习期为6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
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
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金。

7、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1、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处罚。

3、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档案管理制度

1、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律师提成制度

1、所里分配的案件按40%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80%提成。如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他律师办理,可按30%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按所分配案件提成。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10%。

3、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10——20%。

4、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如律师将其他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考勤制度

1、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3、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出纳工作制度

(1)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2)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3)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4)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会计工作制度

(1)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2)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按照规定及时的编报会计决算报表。

(4)按税务局之规定,每月10日前提报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税金。

(5)每月末总帐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额与出纳员核对相符,以保证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数额准确无误。

3、会计审核制度

(1)每月末对本月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主任签字、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与汇总表,汇总表与会计帐簿之间是否平衡。

(2)每月末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审核。按总帐的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实物核对,按总帐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每月末对律师收费的发票进行审核。按收费发票的存根对本月的收入发票逐一进行核对,以保证收入记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打字员责任制度

1、工作人员应保持服装整洁,接待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积极热忱,不受情绪的影响。

3、打字员打字应达到每分钟90字以上,错字率不超过3‰。

4、机器应定期保养、维修。

5、凡律师执行职务需要打字、复印的应免费,其他情况应按对外价格收费。

6、收费应开具收据。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所内建立图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图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图书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

3、图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

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电话使用制度

1、律师在所内工作期间,应避免打私人电话。

2、电话咨询应尽量节省时间。

3、未经主任允许,禁止打长途电话。

4、未经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发送长途传真。

奖惩制度

为加强队伍建设,做到奖惩严明,制定本规定。

奖励:

1、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所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

2、在法律服务中有探索精神,有理论专著,并且指导实践产生了效能,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全所竞争优势,应予奖励。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4、坚持正义、秉公办案、刚直不阿、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5、奖励方法:评所先进工作者;
推荐省先进工作者;
年终给一定物资奖励。

处罚:

1、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承办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处罚。

2、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惩戒规定处罚。

3、不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律师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4、违反法律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5、处罚方法:批评教育;
公开检查;
警告;
记大过;
申请吊销律师执业照;
辞退;
解聘;
扣发效益工资;
执行过错赔偿。违法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2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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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二: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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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3

大成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篇一: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通 知 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发送各位先行审阅,待第十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附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21年大成(所制)字第1号
为将事务所聘用律师纳入计划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科学地评价聘用律师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评价聘用律师的各项工作表现,使聘用律师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2021大成(所制)字第13号]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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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聘用律师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即弹性工时制度),但要求其每个工作日登陆大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以方便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配其工作任务。

聘用律师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条 接受工作任务的聘用 律师,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服务工作时间、进度及过程,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发出日志审核申请,经相关合伙人确认的工作小时数,为聘用律师的有效工作小时。
聘用律师完成工作任务后,经过确认的小时数,是事务所计发其每月绩效工资,决定其升降级、发放奖金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事务所每年第一个月按聘用律师新确认的分类级别发放相应工资。聘用律师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每位聘用律师2021年的基本工资均为9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为级别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之差。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会逐年递增,每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年年初确定本年度的基本工资数额,并公告实施。
每月10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将聘用律师已经确认过的工作小时数进行统计,交财务部核发聘用律师上一月度绩效工资。上一月度未完成工作小时的暂扣本月度绩效工资,暂扣后发放部分最低不低于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待工作小时达标的最近月份,补发暂扣部分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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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聘用律师请假五个工作日以内的,需业务部门主任批准;
请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需向业务部门主任提出申请,并将经部门主任同意的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请管理合伙人批准。请假超过五日,期满回所上班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不办理请假手续,又无故不接受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派的工作任务,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半年内,出现两次,一年内,出现三次上述情形的,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律师所休的年假、事假、婚假,经所在业务部门主任同意履行请假手续后,自行安排休假时间,但原则上要先休年假,再休婚假、事假。年假属国家强制性休假,聘用律师必须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一次性连续使用,否则从其无有效工作小时纪录的工作日内扣除。聘用律师享受年假的资格及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律师因病休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要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生证明或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申请丧葬假的,要经所在业务部门主任同意。
聘用律师在享受上述假期时,不扣减基本工资,不核减基本业绩额。

第六条 聘用律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国家或事务所当地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事务所只发放基本工资,但可根据医疗期长短,暂缓或放宽对该律师本年度考核的指标和条件。
聘用律师工伤需经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期间享受12个月基本工资的80%发放。伤情严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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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业绩考核减半。
聘用律师休法定产假的,可根据其产假天数及安排,相应核减其年度工作小时考核指标。产假期间,事务所只发放其基本工资。非北京户籍的员工按事务所所属辖区内医院生产的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报销生育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事务所支付,超出规定的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不享受生育津贴。法定产假期满后仍需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且一律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事务所不发工资。
聘用律师进入医疗期、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期或产假期间之前,已完成了所里规定的年度1000工作小时考核指标的,事务所在本年度内发放其相应级别的岗位工资。否则,只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其完成相应工作小时数时补发。

第七条 聘用律师出差的,应提前告知人力资源部,登记出差地点、出差事项、出差期间,到达出差地后应当填写工作日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网填写的,可回所后及时补填到信息系统,出差工作小时由交办任务的合伙人确认。

第八条 聘用律师三个月未完成200工作小时基本业绩,下调一个级别;
连续六个月未完成400小时基本业绩,管理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立即解聘;
年度未完成1000小时基本业绩,律师事务所视为不胜任工作,将下调级别续聘或不再续聘。
第九条 聘用律师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未完成当年最低工作小时考核指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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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客户两次以上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四)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的。
(五)半年内,出现两次,一年内,出现三次,不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故不接受督导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派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章制度的。
第十条 聘用律师办理自己承接的法律服务项目和案件的律师费,不能折抵基本业绩额;
待完成基本业绩额后,比照合伙人第一次分配比例给与奖励。

聘用律师接受合伙人或其他律师指派,超额完成基本业绩额后的超额部分的奖励,执行《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 律师聘用程序 第四章 律师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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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律师级别划分 第六章 律师基本待遇 第七章 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八章 律师工作日志 第九章 律师公共事务 第十章 律师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 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 聘用律师计划管理
第四条 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计划管理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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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
评定工资级别;
定级、晋级、降级;
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招聘律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 律师聘用程序
第八条 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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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电子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彩色证件照片。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纸质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应聘申请书。

3、应聘人员身份证明。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
5、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原始证件。
6、原毕业院校或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个人情况评定。

7、彩色证件照片。
8、其他能够证明应聘人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应聘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入所人员审批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材料报送律师考评小组。律师考评小组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评定律师等级、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由律师考评小组从试题库中抽选试题,统一组织对应聘初级律师、律师助理的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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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聘中级、高级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工作,其律师等级、工资级别评定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报律师考评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向被批准聘用的律师发放聘用通知书,并负责与聘用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适用相关律师工资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试用条件由各用人业务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新聘用律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本所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或者违反聘用程序聘用律师,违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律师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聘用律师应接受事务所的委派,积极协助合伙人或独立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聘用律师应按本所规定积极完成年工作量,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聘用律师应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聘用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及时向交办业务合伙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律师须登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律师考核、评级、晋升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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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聘用律师应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事务所利益。
第二十三条 初级、中级律师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及在对外法律文件上签字;
高级律师可在督导合伙人的指导、监督下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并可受合伙人委托在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初级律师由事务所统一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本部门合伙人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中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基础性专业工作。中级律师需优先完成本部门的工作,经各业务部门主任协调,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六条 高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 篇三:大成律所 大成概况
大成律师事务所 ( 大成 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大成自2021年起进行了从个体化作业向团队化作业转型,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探索和改革。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改革,大成目前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仅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而且规范化、专业化、团队化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大成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团队作业模式,奠定了有效控制业务质量的基础,建设了资源共享机制的路径。大成将坚持不懈地积极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国际化的建设和发展道路。

大成拥有4000余名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其中,大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 10 / 14


法学院校;
多数律师取得了美、英、法、日、韩、俄等国一流法学院校学位,并具有在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验;
相当数量的律师还具备国际贸易、金融、建筑工程、工商管理、会计、税务等其他专业背景。大成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能够以英、法、日、韩、俄、蒙古等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
大成作为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大成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税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救济与WTO业务、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
大成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的境内外机构均可共享大成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内的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社会关系等资源。大成的总部设在北京,在长春、长沙、常州、成都、重庆、大连、福州、广州、哈尔滨、海口、杭州、合肥、呼和浩特、黄石、吉林、济南、昆明、拉萨、南昌、南京、南宁、南通、宁波、青岛、苏州、上海、深圳、沈阳、石家庄、天津、太原、武汉、无锡、乌鲁木齐、温州、西宁、厦门、西安、银川、郑州、舟山、珠海等42个境内城市均设有分所。同时,
大成在芝加哥、巴黎、洛杉矶、纽约、新加坡、台湾、莫斯科及蒙古等境外均设有当地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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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自2021年起进行了从个体化作业向团队化作业转型,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探索和改革。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改革,大成目前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仅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而且规范化、专业化、团队化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大成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团队作业模式,奠定了有效控制业务质量的基础,建设了资源共享机制的路径。大成将坚持不懈地积极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国际化的建设和发展道路。

公司综合类业务 业务介绍
大成长期为客户提供公司设立、变更、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近年来,大成围绕客户的主营业务、管理体系,选择不同的切入点,梳理公司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形成了可以嵌入客户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管理系列产品。?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公司设立及变更?公司合并、分立?公司清算注销?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单一业务模块或管理模块的法律风险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家族企业治理 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 业务介绍
大成是中国公司收购、兼并及重组市场主要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代表各类客户完成了众多复杂、重大的商业并购交易。大成在该市场领域的特色是,充分发挥其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优势,组成跨地域、跨国家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多年来,国内外有关权威机构和媒体一直将大成评为收购与兼并领域的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于2021年4月荣获“ALB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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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最佳破产重组业务大奖”,2021年荣获清科集团“2021 年(VC/PE支持)中国境内并购市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政策分析?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的审查、起草、谈判?就交易的监管和批准等事项出具分析意见?就重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协助办理政府部门的审批?交易的交割执行?并购后整合 证券与资本市场 业务介绍
大成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机构,长期从事包括股票、债券等各项资本工具在内的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特别是近几年来,大成在该领域十分活跃,协助众多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及债券等。在清科集团的评比中,大成进入(VC/PE支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法律顾问机构10强,排名第9。在2021年(VC/PE支持)中国企业境内上市法律顾问机构10强,大成排名第6。? 除传统股票市场外,大成在债券市场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多名律师担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在该市场帮助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此外大成与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在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做出了一系列开创性项目;
在银监会创新性金融工具使用方面,处于市场前沿,帮助众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工具调整资本结构。?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股权资本市场境内及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境内外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退市及恢复上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上市后合规管理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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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资产证券化文件起草、审查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出具法律意见?协助资产证券化项目报备监管机构审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业务介绍
大成在私募股权投资与投资基金这两个相对新兴的法律业务领域中保持绝对优势。大成有一支训练有素且对该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大成律师曾
为诸多国内外知名机构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协助许多募资企业从初创、发展壮大直至上市。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为客户设计合理的基金设立框架及投资交易结构,以适应中国独特的法律法规环境。我们成功地为众多参与境内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投资交易的客户提供了具有创新性的法律结构,并且获得了政府审批。? 2021年、2021年和2021年大成荣获清科集团“2021年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2021年中国VC/PE人民币基金募资最佳法律顾问机构、2021年中国VC/PE人民币基金投资最佳法律顾问机构等称号。2021年,大成荣获中国官方行业机构中国创投委评发的2021-2021年度中国创投行业中介机构“杰出贡献奖”。2021年,大成又荣获《商法》杂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退出项目律所前10强”(累积项目金额)第一名。?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协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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