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八斗文档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事迹材料 思想汇报 工作汇报 整改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23 08:2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精选文档)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5篇

第一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之我见
作者:刘靓靓
来源:《卷宗》2016年第07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十分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于2015年12月27日正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的出台,首次将人们认为的“家务事”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填补了我国关于家庭暴力法方面的立法空白,这不仅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有利于更好的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法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关于家暴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提出针对我国家暴法的具体对策措施,以完善我国家暴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
立法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来规制家庭暴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家庭暴力问题,但是由于地方规定太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且制定标准不统一,因此,我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可谓是雪中送炭,不仅统一了反家暴法的立法标准,更解决了近年来日益严重的家暴问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 《反家庭暴力法》亮点

        (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而且关于家庭暴力仅限于身体暴力这一种表现形式,而在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中,这意味着如果对方长期谩骂恐吓自己,也有可能构成家暴中的精神暴力。

        (二)《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主体范围扩大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相对集中在夫妻之间,却一直忽视了对家庭中子女的保护。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实际上,作为家长在管教子女方面,时常会因自己工作、生活上的不顺利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他们常常认为子女是自己生活中的累赘,绊脚石,往往把不能实现个人生活中的愿望归罪于自己的子女,比如最近网络上曝光的一起10岁男童遭父亲家暴殴打致脑死亡的案件,事件如下:2016年2月16日,惠州男童阿康因父亲工作上的不如意而遭父亲殴打,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实,阿康被家暴已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15年11月,也就是其父母离婚半年后,其父陈某就特别严重的殴打过阿康并被送到医院抢救,幸运的是第一次被送到医院时阿康被抢救过来了,而这次,阿康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十岁,而且是死于亲生父亲家暴之手。由此可以看出,因为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遍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有物,想怎么打怎么骂都是自己的权利,再加之子女的反抗能力比较弱,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因此,在对于子女实施暴力时,子女只能默默忍受。如今,《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父母对子女实施家暴的行为,法律规定如下:“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法律还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这就意味着,如果父母对孩子实施家暴,孩子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而且父母还需要继续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第二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教案


反家庭暴力法教案

一、教学目标

学会读写与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相关的字词,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基本内容。家庭、文明、恐吓、强制、暴力、殴打、告诫、治安、预防、捆绑、审理、处罚、制正、残害、鉴定、平等、限制、保护、和睦、谩骂、驳回等生字词。

2、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学会认读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相关的字词。

2、教学难点:字词的写法对学员来说较难,家庭、文明、恐吓、强制、暴力、殴打、告诫、治安、预防、捆绑、审理、处罚、制正、残害、鉴定、平等、限制、保护、和睦、谩骂、驳回,需要学员们多练习。

三、教学过程

1、导入

各位学员,大家好!你们有谁了解或看到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新课导入

向学员们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摘录。

1.精神暴力入法。[原文]: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强制报告制度。[原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子帮助。

3.告诚书可作家暴证据。[原文];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诚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人身安全保护令。[原文]: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五、小结

今天各位学员都记住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内容了吗?复习字词并提问你们本地有家庭暴力现象吗?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应对?

第三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反思与制度完善

作者:王楠

作者机构: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674-8425

年:2018

卷:032

期:006

页码:122-129

页数:8

中图分类:D923.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现状;制度完善

摘要:作为我国大陆地区首部面向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正面临两大主要缺陷:一是“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过窄,集中反映在有关家庭暴力之实施主体与表现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二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及处置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宣示性条款较多以及近亲属代为起诉、强制性报告义务、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制度存在漏洞.为此,有必要重塑“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及扩大“暴力”的表现形式,藉此拓宽“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适当引入反家暴公益诉讼以弥补近亲属代为起诉制度的不足,也应为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需由民政部门、居(村)委会承担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提供适度的国家专项扶助资金;还应从报告主体、报告时限、报告义务的引发标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细化强制性报告义务的操作规则,以此增强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机制的可操作性.

第四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浅论妇联对反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从县妇联今年以来接待的22来访件来看,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就有12件,占57%。
一、我县家庭暴力综述
(一)案例:1、某镇妇女杨某,与丈夫杨某结婚八年多,自从生了儿子之后,丈夫经常无缘无故打她,尤其是近两年来,丈夫有了外遇,被殴打就成了家常便饭,甚至扬言要杀了妇女杨某的全家。2、某镇人民村姚某,和丈夫周某(本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十多年,婚后生育一个儿子,2010年以来,周某因有外遇回家便经常殴打姚某。甚至拒绝支付儿子(12岁)的生活费,为帮儿子拿到生活费,姚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姚某被周某殴打致伤。
(二)总体情况:在12件家庭暴力的来访案件中,陈述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11起,来访时有可见伤的11起。分析妇女在家庭中被殴打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丈夫有外遇,又不想离婚;
二是夫妻性格不和,感情破裂;
三是年老母亲向子女要赡养费,子女拒绝支付。从来访案件中的家庭来看,一方或双方为干部职工的家庭的有7例,占58.3%。
(三)特点:一是行为隐蔽,制止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中,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

1


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二是行为反复,制裁难。从来访的妇女反映看,大多数都是多次或多年被挨打之后,忍无可忍方到妇联反映的。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被误认为是夫妻间的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甚至于有司法人员接到受害妇女投诉真正去处理时,不少人碍于情面和对方的压力又撤诉,或与当事人之间重归如好。另外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大多只能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无主管部门管理,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制止的社会死角。二、家庭暴力现象的原因
(一)妇女本身的原因:一是部分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忍气吞声,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是胆大妄为。还有一些受害妇女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二是部分妇女没有自主的经济收入,在家中的地位

2


较低。
(二)历史原因: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是引起家庭暴力的重要根源。
(三)社会原因。一是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婚外情日益泛滥,成为又一条家庭暴力的导火线。二是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法庭审理案件时,缺乏有效的取证途径。三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具有隐蔽性,极少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四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除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且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致使“禁止家庭暴力”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而我国目前又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一)对家庭的危害。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是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

3


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出走、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得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其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危害社会安定,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暴力的,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一些长期忍受家庭妇女,由于不堪重负,人格扭曲,以暴制暴,最后沦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四、妇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一是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到“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

4


“六一儿童节”“三下乡”“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二是以“五好文明家庭”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消除封建残余思想,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二)提高妇女素质。一是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二是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三是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三)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妇女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村组)、“妇女之家”等组织的调解作用。二是与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构建成联合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三是建议政府民政部门等设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专门机构和专项基金。
五、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关人身安全之人权保障,是家

5


庭和谐的屏障,更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要元素,如何在制度层面解决困扰无数女性的家庭暴力?
(一)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刑法》都含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建议制定全国通用的反家暴法规:一是制定统一反家暴法规的标准。二是以立法加强规范现行处理家暴案件。三是制定全国性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综合性立法。四是立法规范各执法部门及人员的权责。五是立法达到控制及预防家暴的目的。
(二)我省应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已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29个省、区、市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生效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足,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的家庭暴力问题,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三)成立家事合议庭,法官专断家事。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考虑到家事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当事人既要解决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隐私的特点。清官要断的了家务事,就应该要走专业化的路子,通过家事审判改革来实现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

6


理和促进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专业化审判,让清官专断家务事,是法官总结出破解家暴之痛的第一个办法。
(四)成立反家暴专业机构。成立由人民警察、妇联、街道工作人员、司法工作者共同组成联合机构。首先是警察应该勇于管家务事,为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警察应加强与居民及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系,摸清管区内各家各户的情况,定期深入居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反家暴的能力。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要重点走访,找出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预防其再次施暴。人民警察应加强与居民及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系,广泛宣传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提高受害者反家暴的能力。居委会、村委会及妇联等尤其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

7

第五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亮点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






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

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

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
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亮点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

束。



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回

答中外记者有关反家暴法的问题。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我有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次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家务事,请问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进行反家暴?这些措施是否有助于破解现实中的起诉难、认定难和举证难?谢谢!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中国的俗语是真实的。从今年8月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初审,到现在的这次常委会二审通过,我深深地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深刻的含义。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我们现在的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预防,二是制止。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于制止,我们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

于制止家庭暴力我们采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项,这三项也是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说的强制报告。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

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我们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我们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解释一下,反家庭暴力法自从8月份初审以后,我们把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进行了公布。公布以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我们很感谢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也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大家反映的意见都是好的,包括希望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这些意见都很好,有的我们接受了,有的我们没有采纳。为什么?我在这里给大家作一解释,就

是我前面所说的,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我们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要有有效的办法进行制止,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家普遍的认知程度及我国的发展状况,说到底就是要符合中国实际,我们要依法治国,我们还要以德治国,要通过正面的宣扬,宣传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

我们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要考虑其他部门的看法,我们要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这种不文明行为,这种不良现象,我们也要考虑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各种事项考虑的情况下,形成了目前的稿子。当然,我也相信,随着大家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的认知程度的统一,随着我们一定实际情况的条件成熟。我也相信,在一定的时候,对我们现在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进行修改,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刚才记者说了,规定这些内容能起什么作用?起码能起三个作用: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一种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整体来说,

通过这些行动,最大的作用是促进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谢谢!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我想问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请问家庭成员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员?第37条有一个附则的规定,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离婚后因住房条件限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间照料孩子晚上离开的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是否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

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美联社记者: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我想问一下,在这个定义当中,包括不包括同性恋的居住者?谢谢。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刚才我说了,第37条有这么几个意思:一是指的家庭成员以外;
二是共同生活;
三是参照本法执行不是适用本法。我前面说了,我们这种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生活的,但是对同性恋的到现在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个事情。谢谢。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妇女的权益保护,以明确法律法规,确保妇女权利的最大化为目的。

推荐访问:家庭暴力 立法 建议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