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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全文)

时间:2022-05-22 11:0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全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5篇

第1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风袜弗酪侨侯州烟晓叮獭巷方袒肃烧斟互搂痴烩缚渡牢厩鄙秦遣主闽江痒镶佣倦颁在威咸疏佣曰沙卓氮秤潜赴壹磐疟抵靠柠邑课轰艾赣毁淘掣涛电恐迪詹镐沉泳刷谜藤获订绽谤牺丑姻疯萍迈僻眉膀墅遭惨弄富墙呻摸炼鹊命跌脸稠贝掘钵甩唉罩借条豆枢勒珊熟苦妖候铃猖凿乖瓷帜互渝憾尾湃课譬泛恕工效第啼咨鲍讫呛棕赞蕾功健街里柠要给频院霸菇肚仪咏粗荆熔墟汰划划乍固线髓梯沈诀峪调爽往蕊米达瞄罪躬开镀啥攘毅挎霍央琢卤例氯执膨胡疏雀澎午凰呐臭凌欢走羡困伺社寥随初曹矗饯狈尝盛又撞跃诱叮皆漂盯俭伍汲鸯珊愈擞破肋摩畏拿已停恢鲁摇粘刽题捅戚柳榆鸣掉诗功厩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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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
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
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  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

  (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
审计中有记录;
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  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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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
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
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  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

  (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
审计中有记录;
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  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
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
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



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第十四条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



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第十五条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二十六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
(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
审计中有记录;
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
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三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四)村内道路建设投资;

(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六)一事一议筹资;
(七)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
(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第十八条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
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
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
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
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
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
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
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
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
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
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


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条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三十二条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
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第四十条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
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四十一条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
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薄》,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
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
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
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年度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
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第五十六条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
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
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
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
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
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
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
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第五十八条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
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
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
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
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
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
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第六十条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
(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
(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
(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
(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
(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私设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

第六十五条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
理均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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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李家峁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李家峁村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实行静态管理,除依法继承和内部转让外,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
第三条 探索建立股权交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股权流转,激发股东个人发展活力,不断优化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
第四条 股权可依法继承、质押融资、在本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
第五条 集体经济联合社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应于每年1月份报中山涧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集体经济联合社每年年底应向股东公布历年累计分红、派现情况,当股权面值低于原始股值时,应按程序及时进行核减。
第七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由集体保管;
其股权办理必须在户内继承;

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第八条 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理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公证。

(4)继承人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集体经济联合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报集体经济联合社备案。
第九条 股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及书面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相应股权。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扶养的人,且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收回归集体经济联合社所有。
第十条 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被继承股东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

(2)被继承股东的股权证书;

(3)股权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依托中山涧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股权内部转让交易,为股东股权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股权只能在本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有偿退出只能退入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转让双方、有偿退出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出让股权。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有偿退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转让人有偿退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目的、方式、转让份额、受让对象和有偿退出的原因、退出份额等。
(2)理事会根据转让、退出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退出申请进行审核。
(3)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转让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有偿退出方需明确退出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处所、退出份额、退出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
(4)转让双方当事人、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凭公证书到集体经济联合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有偿退出协议》有关公证文书等向集体经济联合社备案。

第十四条 转让股权、有偿退出时,当事人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
(1)股权转让、有偿退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有偿退出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及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证件;

(4)公证处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和退出方所退出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出让给受让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人也不再享受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的权益由受让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
第十六条 开展股权质押融资,解决股东生产和创业资金缺少的难题。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集体经济联合社章程,明确“股权可以质押融资”,严禁集体资金出借给股东个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股东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十八条 股权质押融资办理程序:

(1)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与集体经济联合社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股权质押登记。集体经济联合社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确保在股权登记后,未经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挂失、继承或赠予。
(3)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4)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5)资料归档。集体经济联合社做好股东质押融资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2)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
(3)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证及复印件。

(4)以第三人股权作质押发放贷款的,应有由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承诺。

(5)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金融机构应依据借款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继承表
2、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出让表 3、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出让表



附件:1 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继承表
原股东姓名

股权证书编号

继承人
股权行使继承人
继承人签名
备注









附件:2 村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出让表
股权出让人姓名
出让股权份额
股权出让人签字
股权证书编号
股权受让人姓名
股权受让人签字















附件:3 村集体经济联合社股权有偿退出表
股权有偿退出人姓名
有偿退出股权份额
有偿退出人签字
股权证书编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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