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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议事规则4篇

时间:2023-04-30 11:15:04 浏览量:

篇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2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二篇: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

  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第三篇: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1111111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确定和调整领导成员的分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推荐、培训、考核、奖惩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六)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机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须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和程序,不搞临时会议。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其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思考,准备意见。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上会研究。

  第五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政工室负责。

  第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督办,政工室负责收集并向党组报告。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印。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工室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及时向县委、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规程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第五篇: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县国家税务局党组的领导,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在国税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1、会议人员

  县局党组成员、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

  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党组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时限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3、会议范围

  (1)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根据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在依法治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措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3)讨论决定加强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本系统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任免、推荐、配备调整、后备干部的确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按管理权限审核并按规定上报本系统的人员编制、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

  (5)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组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指导局机关各部门、各分局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6)审批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方案。通过招、投标方

  式,研究确定本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单笔费用发生额5000元以上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

  4、会议程序

  (1)确定党组会议题。按照议事范围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党组会议题;

  (2)议题的主要提出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3)党组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

  (5)到会的党组成员进行表决。

  5、相关要求

  (1)党组会由人教科设专簿专人记录,并归档保管。对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主要程序的情况。每次党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应签阅会议记录,以便了解会议研究的内容及形成的决议。

  (2)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党组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3)其余未列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党组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二: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效地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议事可按议题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分别采取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分别沟通或文件会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其他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由主持会议人员决定,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党组会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经党组书记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

  第五条

  党组会议研究以下问题: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状况,检查全体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和决定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

  (五)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和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的措施,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部署及党风、党纪的教育活动,研究讨论对违反党纪案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工作;

  (七)审查决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授予荣誉称号;

  (八)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必要时应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但一经党组作出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不允许在群众中流露和散布。

  第七条

  凡经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做出明确的决议或决定,对暂时不能议决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第八条

  党组召开会议,应指定专人作详细记录,并于年末将记录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按照确定的职责,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组汇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条

  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除按一定程序公

  开的以外,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党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篇三: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实现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内容

  (一)研究贯彻国家局、省局(公司)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指示、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制定全市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市局(公司)需要向上级呈报的有关年度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职工工资调整等方案。

  (三)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及多种经营投资等重大项目,或提出决策建议。

  (四)讨论决定本级机构设置、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置与调整。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和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干部培养、选拔、考核、培训、规划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制度重要改革方案等进行审议。

  (七)讨论制定有关廉政勤政制度和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八)其他需要党组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通常的议题内容包括上级党组织要求讨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本级党组织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的或部分成员提议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本级机关部门提出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

  (二)会议告知。会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议题和时间。通常,召开党组会议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会前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必要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党组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四)民主讨论。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征得到会党组成员同意,然后对议题逐个进行讨论。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敢于阐明观点,发表意见。党组书记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通常不要率先表态。

  (五)综合意见。在会议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并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

  (六)通过决议。凡需要形成决议的必须通过表决。如遇到意见明显分歧,应当暂缓决定,待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后,下次会议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七)会议要求。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必要时提交复议。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与下级党组织意见不一致时,应向下级作出解释,力求统一认识。

  第四条

  议事原则

  (一)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原则。凡属需党组研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按分工负责执行。

  (二)不搞临时动议的原则。会议议题一般应与会议告知中的议题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组内部,书记和成员之间人人平等,讨论重要问题时,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严格保密纪律原则。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泄露。

  第五条

  议事记录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二)党组议事记录为机密等级,由机要部门专柜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三)党组会议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起草,送交党组书记签发。

  第六条

  议事监督

  (一)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并负有监督其他成员执行本规则的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负有重要责任。

  (二)发现有党组成员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或问题严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把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查自纠,加以改进。

  (四)对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篇四: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个团结、务实、廉政、高效的领导班子,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凡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或作出决策,然后按领导分工组织实施。

  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制定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计划、销售策略、经济指标、产业结构调整;贯彻专卖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改革方案。

  3.研究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问题,精神文明、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职工教育的重要问题。

  4.局(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及所辖县(市)局(公司)领导班子人员配置与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培养、培训、选拔、考核方面的规划;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复转军人和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人员调进调出等。

  5.重要投资项目和大数额财务开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五万元以上基建工程(含装修)项目及施工队伍选择,经党组讨论;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须知”的规定凡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经党组讨论后,均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6.研究局(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医疗、保险、福利、职工子女教育、就业等。

  7.听取党组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其对党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8.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提前通知。召开会议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说明情况。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先征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

  3.确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为提高会议效率,召开会议前要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4.做好准备。对列人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5.民主讨论。会议确定的议题,要逐个议题进行讨论。讨论中,与会人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主持人要认真听取不同的意见,一般不要率先表态。

  6.综合意见,形成决议。在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的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在意见无异议的情况下将成为会议决议或决定,当持有不同意见时可通过表决形成决议,遇到明显的意见分歧,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请示。

  7.分工负责。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每年按上级的规定举行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检查和整改工作。党组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

  三、议事原则

  1.坚持维护上级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上级的权威,保证上级的政令畅通,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利益关系。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属于党组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不推诿,不扯皮,避免“内耗”。在工作中有分歧,要从大局出发,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组内部,党组成员人人平等,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不搞临时变动会议议题的原则。会议议题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四、议事记录

  1.专人负责。党组会议由人力资源部主任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记录的要求,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议题内容、发言要点、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2.认真保存。党组议事记录本由人力资源部主任负责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需要党组书记批准。

  3.形成会议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编发的会议纪要、决定、通知、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党组会议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起草,由党组书记签发。

  五、议事纪律

  1.每个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负有重要责任。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或问题严重的,要向上级反映报告。

  2.每个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在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报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党组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定,不得在言论上和行动上有任何公开反对或抵触的表示。

  3.每个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对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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